廢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契約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Contracts for the Listing of 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s
證券相關法令及證券交易所章則暨公告事項有關台灣存託憑證之規定,均 為上市契約之一部分,外國發行人、其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存託機構及 證券交易所皆應遵守之。 上市台灣存託憑證嗣後如有增減或因公司名稱變更、減資或其他事項致內 容變更者,其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之上市申報書或內容變更申請書所載之 增減或內容變更事項,亦視為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於上市契約生效後,應準用證券交易所訂定之有 價證券上市費費率標準,於初次上市時及每年開始一個月內,向證券交易 所繳付上市費。
證券交易所依據有關法令、證券交易所章則規定或基於其他足以影響市場 秩序或投資人權益之原因認為有必要時,得對上市之台灣存託憑證變更原 有交易方法,並應於執行後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得對上市之台 灣存託憑證予以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