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債券上市契約準則
(本條刪除)
外國發行人於上市契約生效後,應準用證券交易所訂定之有價證券上市費 費率標準,於初次上市時及每年開始一個月內,向證券交易所繳付上市費 。
證券交易所依據有關法令、證券交易所章則規定或基於其他足以影響市場 秩序或投資人權益之原因而認為有必要時,得對上市之外國債券,予以停 止買賣或終止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