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Early Warnings for Overall Operational Risk of Securities Firms
指標評分評等方式如左: 一 本辦法之預警對象依其經營業務種類之不同分成五組: (一) 同時經營證券經紀及其他證券業務之證券商。 (二) 僅經營證券經紀業務之證券商。 (三)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 (四) 經紀業務僅接受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買賣有價證券之證券商。 (五) 專業證券自營商或承銷商。 (六) 其他僅兼營櫃檯買賣債券自營業務之金融機構。 另證券商同時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不另行分組,僅提供兼營期貨業務 部份之指標評分及評等資料。 二 一般風險各指標之評分係以各組預警對象為樣本,衡量各別證券商之 各項指標值與樣本平均數之差異,指標計分方式如左: (一) 指標得分計算方式依本身特質分為下列二種: 1 指標數值愈大風險愈小者,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證券商指標 之得分 指標值-平均數 100 ───────×───+75 標 準 差 10 2 指標數值愈小風險愈小者,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證券商指標 之得分 平均數-指標值 100 ───────×───+75 標 準 差 10 3 最高得分定為一百分,最低得分定為零分。 (二) 指標得分之特別規定: 1 證券商之淨值小於實收資本額時,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 零。 2 流動比率、負債占淨值比率及固定資產占總資產比率與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標準不符時,各該指標得分均為零; 符合規定但得分低於六十分,以六十分計算。 3 稅前純益率為正值但得分低於六十分時,以六十分計算之。 三 證券商兼營期貨務部分之風險指標係以全體預警對象為樣本,並依是 否為結算會員,分組辦理之,其方式依統計方法求出偵測期間之平均 數與標準差,並以標準差衡量個別期貨商之各項指標值與平均數之差 異,指標計算方式如左: (一) 得分計算方式依指標本身特質,分為下列二種: 1 指標數值愈大顯示經營風險愈低者: 以平均數加三個標準差及平均數減七個標準差之範圍,分為一百 分,平均數為七十分,平均數加三個標準差以上為一百分,平均 數減七個標準差以下為零分,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期貨商指 標之得分: 指標值-平均數 100 1 【───────×──十70】×──×指標配分 標準差 10 100 2 指標數值愈小顯示經營風險愈低者:以平均數減三個標準差及平 均數加七個標準差之範圍,分為一百等分,平均數為七十分,平 均數減三個標準差以下為一百分,平均數加七個標準差以上為零 分,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期貨商指標之得分: 平均數–指標值 100 1 【───────×──十70】×──×指標配分 標準差 10 100 (二) 預警對象各項指標值若有不符主管機關之規定時,各該指標得分均 為零。 (三) 預警對象各項指標得分若低於三十分時,以零分計算。 四 證券商評等標準及預警訊息如左: (一) 一般風險指標: 1 每月評分指標之各項指標得分加權合計為其綜合得分,並分別依 其高低評列為下列四個等級: (1) 甲等:九十分以上。 (2) 乙等:七十五分至八十九分。 (3) 丙等:六十分至七十四分。 (4) 丁等:六十分 (不含) 以下。 2 每週評分指標其預警訊息如左: (1) 營業分散比率達平均數加二個標準差以上,且第一、二、四項 指標中有任一指標達平均數加一個標準差以上者,或營業分散 比率達平均數加三個標準差以上者。 (2) 因延遲交割經交易所課以過怠金達六萬元以上者。 (二) 特殊風險指標其預警訊息如左: 1 債券業務比率: (1) 警訊一:最近一期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 警訊二:最近二期指標值均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或最近二期指 標值平均達百分之十以上,且最近一期之指標值較前 期為高者。 2 備抵營業證券跌價損失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十二以上者 。 3 庫存股票金額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4 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三百以上者。 5 證券商兼營期貨部分預警對象之各項指標得分合計為其綜合得分 ,並分別依其成績高低評列為下列四個等級: A級:綜合評分八十分以上。 B級:綜合評分七十至七十九分。 C級:綜合評分六十至六十九分。 D級:綜合評分六十分以下。 五 除外情形: (一)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不計算每月評分指標及綜合得分。 (二)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經紀業務僅接受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買賣 有價證券之證券商及專業證券自營商或承銷商等組,僅將各項指標 值列表,單項指標值顯著異常為預警訊息,列為選案查核參考。
前條評分之資料來源為證券商定期申報之財務報表,及各相關單位之統計 資料。證券商如有停業、歇業、或復業未滿一個月之情形,則不列入當期 之作業。 前條特殊風險指標出現預警訊息時,除證券商兼營期貨部分由期交所通知 交易所彙集資料外,餘由交易所通知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 櫃檯買賣債券自營商之債券業務資料,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加以蒐集計算 後,由交易所彙陳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經依第四條及第五條作業對證券商評分、計算後,相關權責單位即採取左 列措施,並將處理結果彙報交易所,俾供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參 考: 一 交易所: (一) 每週評分之指標出現預警訊息者,得於一週內查核。 (二) 每月評分列為丙等以下或備抵營業證券跌價損失占淨值比率出現預 警訊息者,得列為選案查核對象。 (三) 連續二個月每月評分列為丁等且無改善趨勢者,得於一個月內查核 。 (四) 得依營業細則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五項規定降低規定倍數。 二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債券業務比率出現預警訊息者。 (一) 證券商有警訊一者,應於一個月內查核;有警訊二者,得列為查核 對象。 (二) 經查核發現證券商有應行改善事項者,應限期請證券商說明,必要 時並得請其自行改善。 (三) 前款應行改善事項,該證券商未於限期內說明或改善者,得依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七十九條規 定調降證券商債券買賣額度。 三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庫存股票金額占淨值比率或未結案包銷總 金額占淨值比率出現預警訊息者。 (一) 證券商出現預警訊息者,應於限期內請證券商說明,必要時並得請 其自行改善。 (二) 連續二個月該二項指標均出現預警訊息者,應進行查核,必要時並 得依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相關規章酌予限制證券商得繼續包銷之額度 。 四 期交所: 經對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評比出現預警訊息者: (一) 限期改正。 (二) 強化例行查核。 (三) 提前辦理例行查核。 (四) 辦理專案查核。 (五) 其他必要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