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Early Warnings for Overall Operational Risk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民國 89 年 03 月 0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6 條
  經依第四條及第五條作業對證券商評分、計算後,相關權責單位即採取左
  列措施,並將處理結果彙報交易所,俾供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參
  考:
  一  交易所:
   (一) 每週評分之指標出現預警訊息者,得於一週內查核。
   (二) 每月評分列為丙等以下,或備抵營業證券跌價損失或庫存股票金額
        占淨值比率出現預警訊息者,得列為選案查核對象。
   (三) 連續二個月每月評分列為丁等且無改善趨勢者,得於一個月內查核
        。
   (四) 得依營業細則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五項降低規定倍數。
  二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債券業務比率出現預警訊息者。
   (一) 證券商有警訊一者,應於一個月內查核;有警訊二者,得列為查核
        對象。
   (二) 經查核發現證券商有應行改善事項者,應限期請證券商說明,必要
        時並得請其自行改善。
   (三) 前款應行改善事項,該證券商未於限期內說明或改善者,得依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七十九條規
        定調降證券商債券買賣額度。
  三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庫存股票金額占淨值比率出現預警訊息且
      包銷庫存股票占庫存股票逾百分之五十者,或其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
      淨值比率出現預警訊息者。
   (一) 證券商出現預警訊息者,應於限期內請證券商說明,必要時並得請
        其自行改善。
   (二) 連續二個月該二項指標均出現預警訊息者,應進行查核,必要時並
        得依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相關規章酌予限制證券商得繼續包銷之額度
        。
  四  期交所:
      經對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評比出現預警訊息者:
   (一) 限期改正。
   (二) 強化例行查核。
   (三) 提前辦理例行查核。
   (四) 辦理專案查核。
   (五) 其他必要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