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Early Warnings for Overall Operational Risk of Securities Firms
指標評分評等方式如左: 一 本辦法之預警對象依其經營業務種類之不同分成七組: (一) 同時經營證券經紀及其他證券業務之證券商。 (二) 僅經營證券經紀業務之證券商。 (三)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 (四) 經紀業務主要為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證券商。 (五) 專業證券自營商或承銷商。 (六) 僅兼營櫃檯買賣債券自營業務之金融機構。 (七) 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 另證券商同時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不另行分組,僅提供兼營期貨 業務部分之指標評分及評等資料。 二 一般風險各指標之評分係以各組預警對象為樣本,衡量各別證券商之 各項指標值與樣本平均數之差異,指標計分方式如左: (一) 指標得分計算方式依本身特質分為下列二種: 1 指標數值愈大風險愈小者,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證券商指標 之得分 指標值-平均數 100 ───────×───+75 標 準 差 10 2 指標數值愈小風險愈小者,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證券商指標 之得分 平均數-指標值 100 ───────×───+75 標 準 差 10 3 最高得分定為一百分,最低得分定為零分。 (二) 指標得分之特別規定: 1 證券商之淨值小於實收資本額時,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 零。 2 流動比率、負債占淨值比率及固定資產占總資產比率與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標準不符時,各該指標得分均為零; 符合規定但得分低於六十分,以六十分計算。 3 稅前純益率為正值但得分低於六十分時,以六十分計算之。 三 證券商兼營期貨務部分之風險指標係以全體預警對象為樣本,並依是 否為結算會員,分組辦理之,其方式依統計方法求出偵測期間之平均 數與標準差,並以標準差衡量個別期貨商之各項指標值與平均數之差 異,指標計算方式如左: (一) 得分計算方式依指標本身特質,分為下列二種: 1 指標數值愈大顯示經營風險愈低者: 以平均數加三個標準差及平均數減七個標準差之範圍,分為一百 分,平均數為七十分,平均數加三個標準差以上為一百分,平均 數減七個標準差以下為零分,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期貨商指 標之得分: 指標值-平均數 100 1 【───────×──十70】×──×指標配分 標準差 10 100 2 指標數值愈小顯示經營風險愈低者:以平均數減三個標準差及平 均數加七個標準差之範圍,分為一百等分,平均數為七十分,平 均數減三個標準差以下為一百分,平均數加七個標準差以上為零 分,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期貨商指標之得分: 平均數–指標值 100 1 【───────×──十70】×──×指標配分 標準差 10 100 (二) 預警對象各項指標值若有不符主管機關之規定時,各該指標得分均 為零。 (三) 預警對象各項指標得分若低於三十分時,以零分計算。 四 證券商評等標準及預警訊息如左: (一) 一般風險指標: 1 每月評分指標之各項指標得分加權為其綜合得分,並分別依其高 低評列為下列四個等級: (1) 甲等:九十分以上。 (2) 乙等:七十五分至八十九分。 (3) 丙等:六十分至七十四分。 (4) 丁等:六十分 (不含) 以下。 2 每週評分指標其預警訊息如左: (1) 營業分散比率達平均數加二個標準差以上,且第一、二、四項 指標中有任一指標達平均數加一個標準差以上者,或營業分散 比率達平均數加三個標準差以上者。 (2) 因延遲交割經交易所課以過怠金達六萬元以上者。 (二) 特殊風險指標其預警訊息如左: 1 債券業務比率: (1) 警訊一:最近一期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 警訊二:最近二期指標值均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或最近二期指 標值平均達百分之十以上,且最近一期之指標值較前 期為高者。 2 備抵營業證券跌價損失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十二以上者 。 3 庫存股票金額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4 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三百以上者。 5 證券商兼營期貨部分預警對象之各項指標得分合計為其綜合得分 ,並分別依其成績高低評列為下列四個等級: A級:綜合評分八十分以上。 B級:綜合評分七十至七十九分。 C級:綜合評分六十至六十九分。 D級:綜合評分六十分以下。 五 除外情形: (一)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不計算每月評分指標及綜合得分。 (二)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經紀業務主要為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託 買賣有價證券之證券商、專業證券自營商或承銷商及外國證券商在 臺分公司等組,僅將各項指標值列表,單項指標值顯著異常為預警 訊息,列為選案查核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