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Early Warnings for Overall Operational Risk of Securities Firms
經依第四條及第五條作業對證券商評分、計算後,相關權責單位即採取下 列措施,並將處理結果彙報交易所,俾供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參 考: 一 交易所: (一) 每週評分之指標出現預警訊息者,得於一週內查核。 (二) 每月評分列為丙等以下,或備抵營業證券跌價損失或庫存股票金額 占淨值比率或融資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出現預警訊息者,得列 為選案查核對象。 (三) 連續二個月每月評分列為丁等且無改善趨勢者,得於一個月內查核 。 (四) 得依營業細則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五項規定降低規定倍數。 二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一) 每週評分之指標出現預警訊息者,每月評分列為丙等以下,或連續 兩個月每月評分列為丁等且無改善趨勢者,得依業務規則第三十五 條第九項規定降低規定倍數,並得列為查核對象。 (二) 證券商債券業務比率出現警訊者,得列為查核對象,並得依業務規 則第七十九條規定調降證券商債券買賣額度。 三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庫存股票金額占淨值比率出現預警訊息且 包銷庫存股票占庫存股票逾百分之五十者,或其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 淨值比率出現預警訊息者。 (一) 證券商出現預警訊息者,應於限期內請證券商說明,必要時並得請 其自行改善。 (二) 連續二個月該二項指標均出現預警訊息者,應進行查核,必要時並 得依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相關規章酌予限制證券商得繼續包銷之額度 。 四 期交所: 經對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評比出現預警訊息者: (一) 限期改正。 (二) 強化例行查核。 (三) 提前辦理例行查核。 (四) 辦理專案查核。 (五) 其他必要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