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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Early Warnings for Overall Operational Risk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民國 93 年 08 月 0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 條
前條評分之資料來源為證券商定期申報之財務報表,及各相關單位之統計
資料。證券商如有停業、歇業、或復業未滿一個月之情形,則不列入當期
之作業。
前項特殊風險指標出現預警訊息時,除證券商兼營期貨部分由期交所通知
交易所彙集資料外,餘由交易所通知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
櫃檯買賣債券自營商之債券業務資料,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加以蒐集計算
後,由交易所彙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6 條
經依第四條及第五條作業對證券商評分、計算後,相關權責單位即採取左
列措施,並將處理結果彙報交易所,俾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考
:
一  交易所:
 (一) 每週評分之指標出現預警訊息者,得於一週內查核。
 (二) 每月評分列為丙等以下,或備抵營業證券跌價損失或庫存股票金額
      占淨值比率或融資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出現預警訊息者,得列
      為選案查核對象。
 (三) 連續二個月每月評分列為丁等且無改善趨勢者,得於一個月內查核
      。
 (四) 得依營業細則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五項規定降低規定倍數。
二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一) 每週評分之指標出現預警訊息者,每月評分列為丙等以下,或連續
      兩個月每月評分列為丁等且無改善趨勢者,得依業務規則第三十五
      條第九項規定降低規定倍數,並得列為查核對象。
 (二) 證券商債券業務比率出現警訊者,得列為查核對象,並得依業務規
      則第七十九條規定調降證券商債券買賣額度。
三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庫存股票金額占淨值比率出現預警訊息且
    包銷庫存股票占庫存股票逾百分之五十者,或其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
    淨值比率出現預警訊息者。
 (一) 證券商出現預警訊息者,應於限期內請證券商說明,必要時並得請
      其自行改善。
 (二) 連續二個月該二項指標均出現預警訊息者,應進行查核,必要時並
      得依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相關規章酌予限制證券商得繼續包銷之額度
      。
四  期交所:
    經對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評比出現預警訊息者:
 (一) 限期改正。
 (二) 強化例行查核。
 (三) 提前辦理例行查核。
 (四) 辦理專案查核。
 (五) 其他必要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