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Early Warnings for Overall Operational Risk of Securities Firms
一、一般風險指標: 就各證券商當期之經營資料,按下列指標加以評分。 (一)每月評分指標: 1.負債占淨值比率: 負債總額除以淨值。 2.流動比率: 流動資產除以流動負債。 3.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占總資產比率: 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總額除以資產總額。 4.錯帳發生率: 當期錯帳筆數除以總委託筆數。 5.稅前純益率: 當期稅前純益除以營業收益。 6.平均每日營業額占淨值比率: 當期平均每日成交之受託買賣金額除以淨值。 7.選案股票營業比率: 當期達台灣證券交易所(簡稱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 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二、四、六條規定之 股票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8.營業分散比率: 當期成交金額前五名股票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9.交易對象集中比率: 當期前二十名客戶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二)每週評分之指標: 1.平均每日營業額占淨值比率: 當期平均每日成交之受託買賣金額除以淨值。 2.選案股票營業比率: 當期達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 處置作業要點」第二、四、六條規定之股票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 託成交總金額。 3.營業分散比率: 當期成交金額前五名股票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4.交易對象集中比率: 當期前二十名客戶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5.延遲交割受處分金額: 違反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一○四條規定,經依同細則第一三七條處 理,或違反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給付結算作業要點」第 六點規定,經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 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九十四條之一處理。 二、特殊風險指標: 證券商有經營債券、承銷、自營業務或期貨業務者每月依下列指標分 別評分。 (一)債券業務比率: 附買回交易餘額-(買賣斷交易餘額+附賣回交易餘額) ───────────────────────── 買賣斷交易餘額+附賣回交易餘額 (二)營業證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損失(含承銷、自營)占淨值 比率: 以下列金融資產評價調整合計數除以淨值,合計數為貸方餘額(評 價損失)者,本比率為負值;為借方餘額(評價利益)者,本比率 為正值: 1.營業證券承銷評價調整。 2.營業證券自營評價調整。 3.屬營業證券自營、營業證券承銷之金融資產重分類至持有供交易 之金融資產評價調整-非流動。 (三)庫存股票金額(含承銷、自營)占淨值比率:庫存股票金額(含營 業證券承銷、營業證券自營及屬該二科目重分類至持有供交易之金 融資產-非流動)除以淨值。 (四)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淨值比率:未結案包銷總金額除以淨值。 (五)融資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融資金額除以自有資本淨額。 (六)兼營期貨業務部分:由臺灣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期交所)按日或 按月依下列指標加以評分: 1.負債總額扣除期貨交易人權益後,占其業主權益之比例。 2.流動比率:流動資產除以流動負債。 3.業主權益(對於兼營期貨業者,則為其期貨部門報表之業主權益 )占最低實收資本額之比例。 4.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原始保證金 比例。 5.調整後淨資本額占其總額部位(含客戶及自營部位)所需保證金 之比例。 6.調整後淨資本額占其淨部位(含客戶及自營部位)所需保證金之 比例。 7.淨應付保證金(含原始及變動保證金)占調整後淨資本額比例。 8.淨應付變動保證金占市場總應付變動保證金(當日有淨應付保證 金之總金額)比例。 9.每月應收保證金占調整後淨資本額比例。 10. 自營商持有部位所需保證金占其期貨自營商最低實收資本額之 比例。 11. 自營商持有部位之比較。 12. 多方未沖銷口數與空方未沖銷口數之比例:多空未沖銷口數互 除,取大於一之值做為計算依據。 13. 當月日平均未沖銷部位合約數較上月日平均未沖銷部位合約數 增減幅度百分比。 14. 當日沖銷比例。 15. 當月錯帳筆數除以總委託筆數。 16. 當月錯帳造成之累計損益除以當月營業收入。 17. 部位集中度:當月前二十名客戶受託成交口數除以受託成交總 口數。 18. 未沖銷部位(自營與客戶合計)占市場未沖銷部位之比例。 19. 淨部位(自營與客戶合計)占市場未沖銷部位之比例。 20. 當月營業額占其淨值比例。 21. 當月員工福利費用、折舊及攤銷費用及其他營業費用合計數占 營業收益。 22. 稅前純益占營業收益比 例。
指標評分評等方式如下: 一、本辦法之預警對象依其經營業務種類之不同分成七組: (一)同時經營證券經紀及其他證券業務之證券商。 (二)僅經營證券經紀業務之證券商。 (三)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 (四)經紀業務主要為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證券商。 (五)專業證券自營商或承銷商。 (六)僅兼營櫃檯買賣債券自營業務之金融機構。 (七)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 另證券商同時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不另行分組,僅提供兼營期貨 業務部分之指標評分及評等資料。 二、一般風險各指標之評分係以各組預警對象為樣本,衡量各別證券商之 各項指標值與樣本平均數之差異,指標計分方式如下: (一)指標得分計算方式依本身特質分為下列二種: 1.指標數值愈大風險愈小者,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證券商指標 之得分 指標值-平均數 100 ───────×───+75 標 準 差 10 2.指標數值愈小風險愈小者,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證券商指標 之得分 平均數-指標值 100 ───────×───+75 標 準 差 10 3.最高得分定為一百分,最低得分定為零分。 (二)指標得分之特別規定: 1.證券商之淨值小於實收資本額時,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 零。 2.流動比率、負債占淨值比率及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占 總資產比率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標準不符時,各該指標 得分均為零;符合規定但得分低於六十分,以六十分計算之。 3.稅前純益率為正值但得分低於六十分時,以六十分計算之。 三、證券商兼營期貨務部分之風險指標係以全體預警對象為樣本,並依是 否為結算會員,分組辦理之,其方式依統計方法求出偵測期間之平均 數與標準差,並以標準差衡量個別期貨商之各項指標值與平均數之差 異,指標計算方式如下: (一)得分計算方式依指標本身特質,分為下列二種: 1.指標數值愈大顯示經營風險愈低者: 以平均數加三個標準差及平均數減七個標準差之範圍,分為一百 分,平均數為七十分,平均數加三個標準差以上為一百分,平均 數減七個標準差以下為零分,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期貨商指 標之得分: 指標值-平均數 100 1 【───────×──十70】×──×指標配分 標準差 10 100 2.指標數值愈小顯示經營風險愈低者:以平均數減三個標準差及平 均數加七個標準差之範圍,分為一百等分,平均數為七十分,平 均數減三個標準差以下為一百分,平均數加七個標準差以上為零 分,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期貨商指標之得分: 平均數–指標值 100 1 【───────×──十70】×──×指標配分 標準差 10 100 (二)預警對象各項指標值若有不符主管機關之規定時,各該指標得分均 為零。 (三)預警對象各項指標得分若低於三十分時,以零分計算。 四、證券商評等標準及預警訊息如下: (一)一般風險指標: 1.每月評分指標之各項指標得分加權為其綜合得分,並分別依其高 低評列為下列四個等級: (1)甲等:九十分以上。 (2)乙等:七十五至八十九分。 (3)丙等:六十分至七十四分。 (4)丁等:六十分(不含)以下。 2.每週評分指標其預警訊息如下: (1)營業分散比率達平均數加二個標準差以上,且第一、二、四項 指標中有任一指標達平均數加一個標準差以上者,或營業分散 比率達平均數加三個標準差以上者。 (2)因延遲交割經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課以過怠金達六萬元 以上者。 (二)特殊風險指標其預警訊息如下: 1.債券業務比率: (1)警訊一:最近一期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警訊二:最近二期指標值均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或最近二期指 標值平均達百分之十以上,且最近一期之指標值較前期為高者 。 2.營業證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損失占淨值比率:損失值達 百分之十二以上者。 3.庫存股票金額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4.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三百以上者。 5.融資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六百以上者。 6.證券商兼營期貨部分預警對象之各項指標得分合計為其綜合得分 ,並分別依其成績高低評列為下列四個等級: A級:綜合評分八十分以上。 B級:綜合評分七十至七十九分。 C級:綜合評分六十至六十九分。 D級:綜合評分六十分以下。 五、除外情形: (一)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不計算每月評分指標及綜合得分。 (二)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經紀業務主要為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託 買賣有價證券之證券商、專業證券自營商或承銷商及外國證券商在 臺分公司等組,僅將各項指標值列表,單項指標值顯著異常為預警 訊息,列為選案查核參考。
經依第四條及第五條作業對證券商評分、計算後,相關權責單位即採取下 列措施,並將處理結果彙報交易所,俾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考 : 一、交易所: (一)每週評分之指標出現預警訊息者,得於一週內查核。 (二)每月評分列為丙等以下,或營業證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損 失或庫存股票金額占淨值比率或融資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出現 預警訊息者,得列為選案查核對象。 (三)連續二個月每月評分列為丁等且無改善趨勢者,得於一個月內查核 。 (四)得依營業細則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五項規定降低規定倍數。 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一)每週評分之指標出現預警訊息者,每月評分列為丙等以下,或連續 兩個月每月評分列為丁等且無改善趨勢者,得依業務規則第三十五 條第九項規定降低規定倍數,並得列為查核對象。 (二)證券商債券業務比率出現警訊者,得列為查核對象,並得依業務規 則第七十九條規定調降證券商債券買賣額度。 三、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庫存股票金額占淨值比率出現預警訊息且 包銷庫存股票占庫存股票逾百分之五十者,或其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 淨值比率出現預警訊息者。 (一)證券商出現預警訊息者,應於限期內請證券商說明,必要時並得請 其自行改善。 (二)連續二個月該二項指標均出現預警訊息者,應進行查核,必要時並 得依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相關規章酌予限制證券商得繼續包銷之額度 。 四、期交所: 經對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評比出現預警訊息者: (一)限期改正。 (二)強化例行查核。 (三)提前辦理例行查核。 (四)辦理專案查核。 (五)其他必要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