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Early Warnings for Overall Operational Risk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 條
指標評分評等方式如下:
一、本辦法之預警對象依其經營業務種類之不同分成七組:
(一)同時經營證券經紀及其他證券業務之證券商。
(二)僅經營證券經紀業務之證券商。
(三)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
(四)經紀業務主要為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證券商。
(五)專業證券自營商或承銷商。
(六)僅兼營櫃檯買賣債券自營業務之金融機構。
(七)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
    另證券商同時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不另行分組,僅提供兼營期貨
    業務部分之指標評分及評等資料。
二、一般風險各指標之評分係以各組預警對象為樣本,衡量各別證券商之
    各項指標值與樣本平均數之差異,指標計分方式如下:
(一)指標得分計算方式依本身特質分為下列二種:
      1.指標數值愈大風險愈小者,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證券商指標
        之得分
              指標值-平均數   100
              ───────×───+75
                標  準  差      10
      2.指標數值愈小風險愈小者,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證券商指標
        之得分
              平均數-指標值   100
              ───────×───+75
                標  準  差      10
      3.最高得分定為一百分,最低得分定為零分。
(二)指標得分之特別規定:
      1.證券商之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者,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依
        下列方式計分:
     (1)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百但高於百分之九十者,其
          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五十分。
     (2)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九十但高於百分之八十者,
          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四十分。
     (3)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八十但高於百分之七十者,
          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三十分。
     (4)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七十但高於百分之六十者,
          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二十分。
     (5)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六十但高於百分之五十者,
          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十分。
     (6)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五十者,其負債占淨值比率
          指標得分為零。
      2.流動比率、負債占淨值比率及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占
        總資產比率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標準不符時,各該指標
        得分均為零;符合規定但得分低於六十分,以六十分計算之。
      3.稅前純益率為正值但得分低於六十分時,以六十分計算之。
三、證券商兼營期貨務部分之風險指標係以全體預警對象為樣本,並依是
    否為結算會員,分組辦理之,其方式依統計方法求出偵測期間之平均
    數與標準差,並以標準差衡量個別期貨商之各項指標值與平均數之差
    異,指標計算方式如下:
(一)得分計算方式依指標本身特質,分為下列二種:
      1.指標數值愈大顯示經營風險愈低者:
        以平均數加三個標準差及平均數減七個標準差之範圍,分為一百
        分,平均數為七十分,平均數加三個標準差以上為一百分,平均
        數減七個標準差以下為零分,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期貨商指
        標之得分:

          指標值-平均數  100          1
        【───────×──十70】×──×指標配分
          標準差           10         100

      2.指標數值愈小顯示經營風險愈低者:以平均數減三個標準差及平
        均數加七個標準差之範圍,分為一百等分,平均數為七十分,平
        均數減三個標準差以下為一百分,平均數加七個標準差以上為零
        分,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期貨商指標之得分:

          平均數–指標值  100          1
        【───────×──十70】×──×指標配分
          標準差          10          100

(二)預警對象各項指標值若有不符主管機關之規定時,各該指標得分均
      為零。
(三)預警對象各項指標得分若低於三十分時,以零分計算。
四、證券商評等標準及預警訊息如下:
(一)一般風險指標:
      1.每月評分指標之各項指標得分加權為其綜合得分,並分別依其高
        低評列為下列四個等級:
     (1)甲等:九十分以上。
     (2)乙等:七十五至八十九分。
     (3)丙等:六十分至七十四分。
     (4)丁等:六十分(不含)以下。
      2.每週評分指標其預警訊息如下:
     (1)營業分散比率達平均數加二個標準差以上,且第一、二、四項
          指標中有任一指標達平均數加一個標準差以上者,或營業分散
          比率達平均數加三個標準差以上者。
     (2)因延遲交割經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課以過怠金達六萬元
          以上者。
(二)特殊風險指標其預警訊息如下:
      1.債券業務比率:
     (1)警訊一:最近一期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警訊二:最近二期指標值均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或最近二期指
          標值平均達百分之十以上,且最近一期之指標值較前期為高者
          。
      2.營業證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損失占淨值比率:損失值達
        百分之十二以上者。
      3.庫存股票金額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4.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三百以上者。
      5.融資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六百以上者。
      6.證券商兼營期貨部分預警對象之各項指標得分合計為其綜合得分
        ,並分別依其成績高低評列為下列四個等級:
        A級:綜合評分八十分以上。
        B級:綜合評分七十至七十九分。
        C級:綜合評分六十至六十九分。
        D級:綜合評分六十分以下。
五、除外情形:
(一)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不計算每月評分指標及綜合得分。
(二)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經紀業務主要為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託
      買賣有價證券之證券商、專業證券自營商或承銷商及外國證券商在
      臺分公司等組,僅將各項指標值列表,單項指標值顯著異常為預警
      訊息,列為選案查核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