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Early Warnings for Overall Operational Risk of Securities Firms
一、一般風險指標: 就各證券商當期之經營資料,按下列指標加以評分。 (一)每月評分指標: 1.負債占淨值比率: 負債總額(不含代收承銷股款)除以淨值。 2.流動比率: 流動資產除以流動負債。 3.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占總資產比率: 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總額除以資產總額。 4.錯帳發生率: 當期錯帳筆數除以總委託筆數。 5.錯帳損失金額占成交金額比率: 當期錯帳損失金額除以總成交金額。 6.稅前純益率: 當期稅前純益除以營業收益。 7.平均每日營業額占淨值比率: 當期平均每日成交之受託買賣金額除以淨值。 8.選案股票營業比率: 當期達台灣證券交易所(簡稱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 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二、四條規定之股票 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9.營業分散比率: 當期成交金額前五名股票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10.交易對象集中比率:當期前二十名客戶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 成交總金額。惟其成交金額排除國安基金、政府基金或國內一定 規模以上之壽險公司。 11.營業證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損失(含承銷、自營)占淨 值比率:以下列金融資產評價調整合計數除以淨值,合計數為貸 方餘額(評價損失)者,本比率為負值;為借方餘額(評價利益 )者,本比率為正值: (1)營業證券承銷評價調整。 (2)營業證券自營評價調整。 (3)屬營業證券自營、營業證券承銷之金融資產重分類至持有供交 易之金融資產評價調整-非流動。 12.庫存股票金額(含承銷、自營)占淨值比率:庫存股票金額(含 營業證券承銷、營業證券自營及屬該二科目重分類至持有供交易 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除以淨值。 13.先賣後買當日沖銷致標議借及交割借券金額占該業務金額比率: 先賣後買當日沖銷致標議借及交割借券金額除以先賣後買當日沖 銷總金額。 (二)每週評分之指標: 1.平均每日營業額占淨值比率: 當期平均每日成交之受託買賣金額除以淨值。 2.選案股票營業比率: 當期達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 處置作業要點」第二、四、六條規定之股票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 託成交總金額。 3.營業分散比率: 當期成交金額前五名股票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4.交易對象集中比率: 當期前二十名客戶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5.延遲交割受處分金額: 違反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一○四條規定,經依同細則第一三七條處 理,或違反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給付結算作業要點」第 六點規定,經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 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九十四條之一處理。 二、特殊風險指標: 證券商有經營債券、承銷或自營業務者每月依下列指標分別評分。 (一)債券業務比率: 附買回交易餘額-(買賣斷交易餘額+附賣回交易餘額) ───────────────────────── 買賣斷交易餘額+附賣回交易餘額 (二)財富管理之金錢信託及有價證券信託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 比率:財富管理之金錢信託及有價證券信託總金額乘以百分之十二 後,除以自有資本淨額。 (三)店頭衍生市場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店頭衍生市場風 險約當金額除以自有資本淨額。 (四)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淨值比率:未結案包銷總金額除以淨值。 (五)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餘額占淨值比率:合併計算每 月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有價證券借貸餘額加計融資融券餘額後,除 以證券商淨值。 (六)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標的為小型股餘額占總餘額比 率:將每月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有價證券借貸餘額加計融資融券餘 額排除臺灣 50 指數成分股及中型 100 指數成分股後,除以總餘 額。 (七)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標的為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 交量過度異常股票餘額占總餘額比率: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 過度異常股票係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 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第四 條第二項篩選標準標的之每月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餘額,惟其 篩選期間調整為標的證券「連續三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 中有四個營業日」有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過度異常情事者。 (八)發行認購(售)權證每月評價損失金額占發行認購(售)權證月底 餘額比率:發行認購(售)權證每月評價損失金額除以發行認購( 售)權證月底在外流通餘額。其中,評價損失金額包含發行權證損 益、避險損益、交易稅及營業費用。 (九)證券商保管客戶款券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 證券商保 管客戶款券總金額乘以百分之十五後,除以自有資本淨額比率。
一、本辦法之預警對象依其經營業務種類之不同分成七組: (一)同時經營經紀、承銷及自營業務之證券商。 (二)僅經營證券經紀業務之證券商。 (三)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 (四)經紀業務主要為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證券商。 (五)專業證券自營商或承銷商。 (六)僅兼營櫃檯買賣債券自營業務之金融機構。 (七)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 二、一般風險各指標之評分係以各組預警對象為樣本,衡量各別證券商之 各項指標值與樣本平均數之差異,指標計分方式如下: (一)指標得分計算方式依本身特質分為下列二種: 1.指標數值愈大風險愈小者,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證券商指標 之得分 指標值-平均數 250 ───────×───+75 標 準 差 10 2.指標數值愈小風險愈小者,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證券商指標 之得分 平均數-指標值 250 ───────×───+75 標 準 差 10 3.最高得分定為一百分,最低得分定為零分。 (二)指標得分之特別規定: 1.證券商之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者,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依 下列方式計分: (1)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百但高於百分之九十者,其 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五十分。 (2)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九十但高於百分之八十者, 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四十分。 (3)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八十但高於百分之七十者, 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三十分。 (4)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七十但高於百分之六十者, 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二十分。 (5)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六十但高於百分之五十者, 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十分。 (6)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五十者,其負債占淨值比率 指標得分為零。 2.流動比率、負債占淨值比率及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占 總資產比率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標準不符時,各該指標 得分均為零;符合規定但得分低於六十分,以六十分計算之。 3.稅前純益率為正值但得分低於六十分時,以六十分計算之。 4.營業證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損失(含承銷、自營)占淨 值比率為正值,惟「庫存股票金額(含承銷、自營)占淨值比率 」低於六十分時,以六十分計算之。 三、證券商評等標準及預警訊息如下: (一)一般風險指標: 1.每月評分指標之各項指標得分加權為其綜合得分;以該證券商前 12 個月綜合得分之標準差除以其平均分數計算其波動度,再同 時評估綜合得分高低與波動度大小分為四個等級,分級評等標準 參見附表。 2.每週評分指標其預警訊息如下: (1)營業分散比率達平均數加二個標準差以上,且第一、二、四項 指標中有任一指標達平均數加一個標準差以上者,或營業分散 比率達平均數加三個標準差以上者。 (2)因延遲交割經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課以過怠金達六萬元 以上者。 (二)特殊風險指標其預警訊息如下: 1.債券業務比率: (1)警訊一:最近一期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警訊二:最近二期指標值均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或最近二期指 標值平均達百分之十以上,且最近一期之指標值較前期為高者 。 2.財富管理之金錢信託及有價證券信託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 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3.店頭衍生市場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 之十以上者。 4.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三百以上者。 5.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餘額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 百分之一百以上者。 6.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標的為小型股餘額占總餘額 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7.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標的為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或 成交量過度異常股票餘額占總餘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 上者。 8.發行認購(售)權證每月評價損失金額占發行認購(售)權證月 底餘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9.證券商保管客戶款券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 指標值 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四、除外情形 (一)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不計算每月評分指標及綜合得分。 (二)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經紀業務主要為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託 買賣有價證券之證券商、專業證券自營商或承銷商及外國證券商在 臺分公司等組,僅將各項指標值列表,單項指標值顯著異常為預警 訊息,列為選案查核參考。
前條評分之資料來源為證券商定期申報之財務報表,及各相關單位之統計 資料。證券商如有停業、歇業、或復業未滿一個月之情形,則不列入當期 之作業。 前項特殊風險指標出現預警訊息時,由交易所通知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 櫃檯買賣債券自營商之債券業務資料,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加以蒐集計算 後,由交易所彙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證券交易所 (一)每週評分之指標出現預警訊息者,得於一週內查核。 (二)每月評分列為丙等以下,或下列指標出現預警訊息者,得列為選案 查核對象。 1.財富管理之金錢信託及有價證券信託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 額比率。 2.店頭衍生市場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 3.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餘額占淨值比率且標的為小 型股餘額占總餘額比率同時出現預警訊息。 4.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餘額占淨值比率且標的為股 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過度異常股票餘額占總餘額比率同時出 現預警訊息。 5.發行認購(售)權證每月評價損失金額占發行認購(售)權證月 底餘額比率。 6.證券商保管客戶款券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 (三)連續二個月每月評分列為丁等且無改善趨勢者,得於一個月內查核 。 (四)得依營業細則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五項規定降低規定倍數。 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一)每週評分之指標出現預警訊息者,每月評分列為丙等以下,或連續 兩個月每月評分列為丁等且無改善趨勢者,得依業務規則第三十五 條第九項規定降低規定倍數,並得列為查核對象。 (二)證券商債券業務比率或店頭衍生市場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 比率出現警訊者,得列為查核對象,並得依業務規則第七十九條規 定調降證券商債券買賣額度。 三、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淨值比率出現預警訊 息者。 (一)證券商出現預警訊息者,應於限期內請證券商說明,必要時並得請 其自行改善。 (二)該項指標連續二個月出現預警訊息者,應進行查核,必要時並得依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相關規章酌予限制證券商得繼續包銷之額度。 四、期交所:經對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評比出現預警訊息者: (一)列為優先查核對象。 (二)進行書面審核或列為專案查核對象。 (三)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