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契約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 Contracts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上市契約生效後,應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認購( 售)權證上市費費率標準,於初次上市時向證券交易所繳付認購(售)權 證上市費。
證券交易所依據有關法令、證券交易所章則規定或基於其他足以影響市場 秩序或投資人權益之原因而認為有必要時,得對上市之認購(售)權證予 以變更交易方式或暫停交易,並應於執行後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或予以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