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契約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 Contracts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上市契約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契約準則(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 條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上市契約生效後,應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認購(
售)權證上市費費率標準,於初次上市時向證券交易所繳付認購(售)權
證上市費。
第 6 條
證券交易所依據有關法令、證券交易所章則規定或基於其他足以影響市場
秩序或投資人權益之原因而認為有必要時,得對上市之認購(售)權證予
以變更交易方式或暫停交易,並應於執行後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或予以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