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契約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 Contracts
認購(售)權證上市契約內應載明申請上市之認購(售)權證種類、發行 日期、增額發行權證簡稱、增額發行權證代號、行使比例、存續期間、標 的指數、標的證券或證券組合、發行單位總數、發行價格、履約價格(指 數)、履約期間(或日期)、其他發行條件、流動量提供者名稱及流動量 提供者報價方式。 上市認購(售)權證嗣後如因發行計畫內容調整或變更,其經證券交易所 同意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所載之上市認購(售)權證調整或變 更事項,亦視為認購(售)權證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上市契約生效後,應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認購( 售)權證上市費費率標準,於上市時向證券交易所繳付認購(售)權證上 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