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Call (Put)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認購(售)權證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民國 95 年 01 月 2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4 條
委託人欲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應經由其委任證券商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本公司接受證券商委託,代向發行人要求履約,或以現金結算之認購 (售
) 權證屆期經本公司計算,認具履約價值而通知證券商代為辦理者,比照
前條規定收費,且不論係以證券給付或現金結算,均以「認購 (售) 權證
履約價格×標的證券數量」認定之。
認購 (售) 權證發行人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所發行之權證時,應將其悉數
轉撥至事前函報本公司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內,對該帳戶內之認購 (
售) 權證,本公司不代為請求履約。
第一項所稱具履約價值,係以認購 (售) 權證所列之標的證券履約價格,
與認購 (售) 權證屆期依本公司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六
款第十五目規定計算之結算價格相較,尚有盈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