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Call (Put) Warrants
委託人欲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應經由其委任證券商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本公司接受證券商委託,代向發行人要求履約,或以現金結算之認購(售 )權證屆期經本公司計算,認具履約價值而通知證券商代為辦理者,比照 前條規定收費,且不論係以證券給付或現金結算,均以「認購(售)權證 履約價格×標的證券數量」認定之。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及風險管理機構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所發行之權證 時,應將其悉數轉撥至事前函報本公司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內,對該 帳戶內之認購(售)權證,本公司不代為請求履約。 第一項所稱具履約價值,係以認購(售)權證所列之標的證券履約價格, 與認購(售)權證屆期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六 款第十五目規定計算之結算價格相較,尚有盈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