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Call (Put) Warrants
認購(售)權證之標的證券,其法令訂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比例上限者,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於該標的證券之認購(售)權證,該權證之履約限以現 金結算為之;組合式認購(售)權證如含有上開法令限制上限之標的證券 者,亦同。 指數型認購(售)權證之履約限以現金結算為之。
認購(售)權證每日之升降幅度,依其種類按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個股及經本公司公告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按 下列公式計算: (一)認購權證漲停價格=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 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 x 行使比例 跌停價格=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 證券當日跌停價格) x 行使比例 (二)認售權證漲停價格=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 準-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 x 行使比例 跌停價格=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標的證券 當日開盤競價基準) x 行使比例 二、證券組合之認購(售)權證,則以其組合中各證券分別計算「(標的 證券當日漲停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 x 組合內各標的 證券行使比例之合計」及「(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 當日跌停價格) x 組合內各標的證券行使比例之合計」,取其最大 者,比照前款公式計算漲跌停價格。 三、指數型認購(售)權證,按下列公式計算: (一)認購(售)權證漲停價格=前一日收盤價格+(前一日標的指數之 收盤指數 x 每點對應金額 x 行使比例 x 7﹪ )。 (二)認購(售)權證跌停價格=前一日收盤價格-(前一日標的指數之 收盤指數 x 每點對應金額 x 行使比例 x 7﹪ )。 前項所稱之前一日收盤價格,依下列順序決定之: 一、前一日之最後一次成交價格。 二、如前一日無收盤價格,但有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或最低賣出申報價格達 漲跌停時,得以該漲停買進申報或跌停賣出申報價格計算之。 三、最近一次成交價格。 四、若為初次上市之認購(售)權證則採初次上市參考價格,初次上市參 考價格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一)非指數型認購權證初次上市參考價格=認購權證發行價格 x (認 購權證上市日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認購權證發行日標的證 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 x (認購權證上市日行使比例÷認購權證 發行日行使比例)。 (二)非指數型認售權證初次上市參考價格=認售權證發行價格 x (認 售權證發行日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認售權證上市日標的證 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 x (認售權證發行日行使比例÷認售權證 上市日行使比例)。 (三)指數型認購權證初次上市參考價格=認購權證發行價格 x (認購 權證上市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認購權證發行前一日標的指 數之收盤指數) x (認購權證上市日行使比例÷認購權證發行日 行使比例)。 (四)指數型認售權證初次上市參考價格=認售權證發行價格 x (認售 權證發行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認售權證上市前一日標的指 數之收盤指數) x (認售權證發行日行使比例÷認售權證上市日 行使比例)。 第一、二項所稱之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依下列狀況決定之: 一、如非除息或除權交易開始日,以標的證券之前一日收盤價格為準。 二、如為除息交易開始日,以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股息及紅利金 額後為計算基準。 三、如為除權交易開始日,依下列狀況決定之。 (一)遇上市公司盈餘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 (含員工紅利轉增資) ,以 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權利價值後為計算基準。 (二)遇上市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以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格為計 算基準。 (三)遇上市公司同時辦理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含員工紅利轉增資) 及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以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盈餘、資 本公積轉增資 (含員工紅利轉增資) 權利價值後為計算基準。 前項所稱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格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規定 定之。 第一項漲跌停價格之計算均以正數為準,如有負數,一律依第六條最小升 降單位為準。
證券商對投資人買賣認購(售)權證單筆委託數量達一百交易單位(含) 之客戶,應確切評估客戶之投資能力,客戶之委託未逾其投資能力者,買 進認購(售)權證,至少應收取相當買進金額百分之三十之價款,賣出認 購(售)權證,則應將權證予以圈存,但客戶有逾越其投資能力之委託者 ,應收取足額委託買進金額,委託賣出認購(售)權證,則應將權證全數 予以圈存。 發行人採委外避險者,風險管理機構於發行人處所開設之避險專戶買賣認 購(售)權證,暨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所開設之流動量提供專戶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委託人欲就認購(售)權證請求履約時,應經由其委任證券商向本公司提 出申請,本公司接受證券商委託,代向發行人要求履約,或以現金結算之 認購(售)權證屆期經本公司計算,認具履約價值而通知證券商代為辦理 者,比照前條規定收費,且不論係以證券給付或現金結算,非指數型認購 (售)權證均以「履約價格 x 標的證券數量」認定之;指數型認購(售 )權證則以「履約指數 x 每點對應金額 x 權證單位數 x 行使比例」 認定之。 認購(售)權證之流動量提供者因受委任提供流動量而自集中交易市場買 回權證時,應將其悉數轉撥至事前函報本公司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內 ,該帳戶內之認購(售)權證不得請求履約。 第一項所稱具履約價值,係以認購(售)權證所列之標的證券履約價格或 標的指數之履約指數,與認購(售)權證屆期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 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五款第十六目規定計算之結算價格或結算指數相較, 尚有盈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