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Call (Put) Warrants
委託人欲就認購(售)權證請求履約時,應經由其委任證券商向本公司提 出申請,本公司接受證券商委託,代向發行人要求履約,或以現金結算之 認購(售)權證屆期經本公司計算,認具履約價值而通知證券商代為辦理 者,比照前條規定收費,如係委託人申請證券給付,非指數型認購(售) 權證以「履約價格x標的證券數量」認定之,如係委託人申請現金結算或 到期價內自動現金結算,則以「履約價格與結算價格之差數x標的證券數 量」認定之;至指數型認購(售)權證以「履約指數與結算指數之差數x 每點對應金額x權證單位數x行使比例」認定之。 認購(售)權證之流動量提供者因受委任提供流動量而自集中交易市場買 回權證時,應將其悉數轉撥至事前函報本公司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內 ,該帳戶內之認購(售)權證不得請求履約。 第一項所稱具履約價值,係以認購(售)權證所列之標的證券履約價格或 標的指數之履約指數,與認購(售)權證屆期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 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五款第十七目規定計算之結算價格或結算指數相較, 尚有盈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