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Call (Put)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認購(售)權證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民國 103 年 07 月 1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7 條
認購(售)權證每日之升降幅度,依其種類按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以國內個股及經本公司公告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指數股
    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按下列公式計算:
(一)認購權證漲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
      -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x行使比例
   跌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
      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x行使比例
(二)認售權證漲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
      基準-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x行使比例
      跌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標的證
      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x行使比例
二、證券組合之認購(售)權證,則以其組合中各證券分別計算「(標的
    證券當日漲停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x組合內各標的證
    券行使比例之合計」及「(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
    日跌停價格)x組合內各標的證券行使比例之合計」,取其最大者,
    比照前款公式計算漲跌停價格。
三、以經本公司公告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及產業分類指數為標的之指數
    型認購(售)權證,按下列公式計算:
(一)認購(售)權證漲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前一日標的指數
      之收盤指數x每點對應金額x行使比例x 7﹪)。
(二)認購(售)權證跌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前一日標的指數
      之收盤指數x每點對應金額x行使比例x 7﹪)。
四、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追蹤國外商品期貨指
    數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
    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
前項所稱之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二
項第一及二款規定。但初次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其上市首日參考價格
,依下列原則決定之,如係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其上市首日參考
價格則為當日開盤競價基準:
一、以國內個股、經本公司公告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數股
    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及產業分類指數為標的之認
    購(售)權證,其上市首日參考價格按下列公式計算,依第六條規定
    辦理後之價格。
(一)非指數型認購權證上市首日參考價格=認購權證發行價格×(認購
      權證上市日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認購權證發行日標的證券
      當日開盤競價基準)×(認購權證上市日行使比例÷認購權證發行
      日行使比例)。
(二)非指數型認售權證上市首日參考價格=認售權證發行價格×(認售
      權證發行日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認售權證上市日標的證券
      當日開盤競價基準)×(認售權證發行日行使比例÷認售權證上市
      日行使比例)。
(三)指數型認購權證上市首日參考價格=認購權證發行價格×(認購權
      證上市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認購權證發行前一日標的指數
      之收盤指數)×(認購權證上市日行使比例÷認購權證發行日行使
      比例)。
(四)指數型認售權證上市首日參考價格=認售權證發行價格×(認售權
      證發行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認售權證上市前一日標的指數
      之收盤指數)×(認售權證發行日行使比例÷認售權證上市日行使
      比例)。
(五)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上市首日參考
      價格如下:
      1.以證券為標的者:重設調整後之履約價格與權證上市日標的證券
        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之差值×行使比例+財務相關費用。
      2.以指數為標的者:重設調整後之履約指數與權證上市前一日標的
        指數之收盤指數之差值×行使比例+財務相關費用。
      財務相關費用應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七
      款第五目規定計算。
二、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其上市首日參考價格為
    其發行價格。
第一、二項所稱之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
條之三規定辦理。
第一項漲跌停價格之計算均以正數為準,如有負數,一律依第六條最小升
降單位為準。
第 14 條
委託人欲就認購(售)權證請求履約時,應經由其委任證券商向本公司提
出申請,本公司接受證券商委託,代向發行人要求履約,或以現金結算之
認購(售)權證屆期經本公司計算,認具履約價值而通知證券商代為辦理
者,比照前條規定收費,如係委託人申請證券給付,非指數型認購(售)
權證以「履約價格x標的證券數量」認定之,如係委託人申請現金結算或
到期價內自動現金結算,則以「履約價格與結算價格之差數x標的證券數
量」認定之;至指數型認購(售)權證以「履約指數與結算指數之差數x
每點對應金額x權證單位數x行使比例」認定之。
認購(售)權證之流動量提供者因受委任提供流動量而自集中交易市場買
回權證時,應將其悉數轉撥至事前函報本公司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內
,該帳戶內之認購(售)權證不得請求履約。
第一項所稱具履約價值,係以認購(售)權證所列之標的證券履約價格或
標的指數之履約指數,與認購(售)權證屆期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
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七款第十七目規定計算之結算價格或結算指數相較,
尚有盈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