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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Call (Put)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認購(售)權證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1 條
認購(售)權證之標的證券為國內個股者,其法令訂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
比例上限者,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於該標的證券之認購(售)權證,該權證
之履約限以現金結算為之;組合式認購(售)權證如含有上開法令限制上
限之標的證券者,亦同。
指數型認購(售)權證、期貨型認購(售)權證、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之
認購(售)權證及以外國證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其履約以現金結
算為之。
第 7 條
認購(售)權證每日之升降幅度,依其種類按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以國內個股及經本公司公告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指數股
    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按下列公式計算:
(一)認購權證漲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
      -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行使比例
      跌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
      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行使比例
(二)認售權證漲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
      基準-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行使比例
      跌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標的證
      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行使比例
二、證券組合之認購(售)權證,則以其組合中各證券分別計算「(標的
    證券當日漲停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組合內各標的證
    券行使比例之合計」及「(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
    日跌停價格)×組合內各標的證券行使比例之合計」,取其最大者,
    比照前款公式計算漲跌停價格。
三、以經本公司公告之指數為標的之指數型認購(售)權證,按下列公式
    計算:
(一)認購(售)權證漲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前一日標的指數
      之收盤指數×每點對應金額×行使比例×10%)。
(二)認購(售)權證跌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前一日標的指數
      之收盤指數×每點對應金額×行使比例×10%)。
四、以期貨為標的之期貨型認購(售)權證按下列公式計算:
(一)認購(售)權證漲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前一日標的期貨
      每日結算價×每點對應金額×行使比例×標的期貨漲幅上限)。
(二)認購(售)權證跌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前一日標的期貨
      每日結算價×每點對應金額×行使比例×標的期貨跌幅下限)。
(三)前開標的期貨漲跌幅度,依其交易契約規格而定,如係三階段漲跌
      幅度者,取其最大者計算之。
五、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追蹤國外期貨指數之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為
    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
前項所稱之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二
項第一及二款規定。但初次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其上市首日參考價格
,依第六條規定及下列原則決定之;如係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其
上市首日參考價格則為當日開盤競價基準:
一、以國內個股、經本公司公告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指數股
    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為標的者:
(一)認購權證上市首日參考價格=認購權證發行價格×(認購權證上市
      日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認購權證發行日標的證券當日開盤
      競價基準)×(認購權證上市日行使比例÷認購權證發行日行使比
      例)。
(二)認售權證上市首日參考價格=認售權證發行價格×(認售權證發行
      日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認售權證上市日標的證券當日開盤
      競價基準)×(認售權證發行日行使比例÷認售權證上市日行使比
      例)。
二、以經本公司公告之指數為標的者: 
(一)認購權證上市首日參考價格=認購權證發行價格×(認購權證上市
      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認購權證發行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
      指數)×(認購權證上市日行使比例÷認購權證發行日行使比例)
      。
(二)認售權證上市首日參考價格=認售權證發行價格×(認售權證發行
      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認售權證上市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
      指數)×(認售權證發行日行使比例÷認售權證上市日行使比例)
      。
三、以期貨為標的者:
(一)認購權證上市首日參考價格=認購權證發行價格×(認購權證上市
      前二日標的期貨之每日結算價÷認購權證發行前二日標的期貨之每
      日結算價)×(認購權證上市日行使比例÷認購權證發行日行使比
      例)。
(二)認售權證上市首日參考價格=認售權證發行價格×(認售權證發行
      前二日標的期貨之每日結算價÷認售權證上市前二日標的期貨之每
      日結算價)×(認售權證發行日行使比例÷認售權證上市日行使比
      例)。
四、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上市首日參考價
    格如下:
(一)以證券為標的者:重設調整後之履約價格與權證上市日標的證券當
      日開盤競價基準之差值×行使比例+財務相關費用。
(二)以指數為標的者:重設調整後之履約點數與權證上市前一日標的指
      數之收盤指數之差值×行使比例+財務相關費用。
(三)以期貨為標的者:重設調整後之履約點數與權證上市前二日標的期
      貨之每日結算價之差值×行使比例+財務相關費用。
(四)前開財務相關費用應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一
      條第八款第五目規定計算。
五、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其上市首日參考價格為
    其發行價格。
第一、二項所稱之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
條之三規定辦理;所稱標的期貨之每日結算價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
市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八款第七目規定辦理。
第一項漲跌停價格之計算均以正數為準,如有負數,一律依第六條最小升
降單位為準。
第 14 條
委託人欲就認購(售)權證請求履約時,應經由其委任證券商向本公司提
出申請,本公司接受證券商委託,代向發行人要求履約,或以現金結算之
認購(售)權證屆期經本公司計算,認具履約價值而通知證券商代為辦理
者,比照前條規定收費,如係委託人申請證券給付者,以「履約價格×標
的證券數量」認定之;如係委託人申請現金結算或到期價內自動現金結算
者,指數型認購(售)權證以「履約點數與結算指數之差數×每點對應金
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認定,期貨型認購(售)權證以「履約點數
與結算價格之差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認定,餘則
以「履約價格與結算價格之差數×標的數量」認定之。
認購(售)權證之流動量提供者因受委任提供流動量而自集中交易市場買
回權證時,應將其悉數轉撥至事前函報本公司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內
,該帳戶內之認購(售)權證不得請求履約。
第一項所稱具履約價值,係以認購(售)權證之標的履約價格或點數,與
認購(售)權證屆期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九
款第十六目規定計算之結算價格或結算指數相較,尚有盈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