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Guidelines for the Exercise of Call (Put)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認購(售)權證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民國 98 年 09 月 2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壹、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及其委任證券商辦理履約應注意事項:
一、持有人應於買入認購(售)權證日後第二營業日,且經確認該認購(
    售)權證已轉入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後,始能請求履約。
二、有關認購(售)權證履約相關事宜,本公司已委由集保公司辦理,集
    保公司接受證券商輸入申請履約截止時間為下午二時三十分。
三、持有人應先填具「認購(售)權證履約申請委託書」,證券經紀商始
    得憑其委託代辦認購(售)權證履約相關事宜。
四、持有人請求履約之認售權證,其履約給付方式如屬「證券給付,惟持
    有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者,持有人應於請求履約當時指定履約給付
    方式。
五、持有人請求履約之認購(售)權證,其履約給付方式可分為以下三種
    :
(一)證券給付。
(二)現金結算。
(三)證券給付,惟發行人(持有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
      。
    前揭履約給付方式除現金結算外,權證到期具履約價值時,如持有人
    未及時申請履約,發行人得採「到期價內自動現金結算」方式,以權
    證到期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自動現金結算。
    持有人請求履約之認購(售)權證,其履約給付方式如屬以下三者之
    一,證券商需向持有人預收履約所需支付款券。
(一)「證券給付」之認購(售)權證。
(二)「證券給付,惟發行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購權證。
(三)「證券給付,惟持有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售權證,且持有人已
      指定採「證券給付」。
    但履約給付方式為「證券給付,惟發行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購權
    證(即前開第二項),如發行人選擇以「現金結算」,或該持有人分
    配以「現金結算」,證券商應於持有人請求履約日後第一營業日退還
    預收之款項。
    屬上限型認購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者,遇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
    的指數之收盤指數達到上(下)限價格或指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
    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一律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
    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採自動現金結算方式辦理給付。
六、證券商對不同持有人及不同權證履約之款項應分別辦理收付作業,即
    證券商收取持有人預繳之款項後,應存入往來銀行權證履約款項代收
    付專戶(非交割專戶),俟持有人請求履約日後第二營業日與本公司
    完成款券收付後,始撥付持有人應收之款項。
    證券商與本公司間有關持有人履約款項,以應收應付相抵後之金額辦
    理收付,但證券商同時為發行人之委任證券商者,其代發行人與本公
    司辦理收付之款項,與其持有人履約之款項,應分別與本公司辦理收
    付,不得相抵。
    持有人與證券商間,以及證券商與本公司間有關權證履約之款項,均
    不得與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買賣之交割代價互抵。
七、認購(售)權證持有人之委任證券商應於請求履約當日下午三時三十
    分前,透過集保公司電腦連線查詢列印當日認購(售)權證持有人請
    求履約總數量之彙總表,辦理結帳,並於次一營業日將該彙總表簽蓋
    原留印鑑送交集保公司。
八、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屆期,本公司計算具
  履約價值之基準如下:
(一)認購權證
      非指數型權證為(結算價格-履約價格)x標的證券數量-結算價
      格x標的證券數量x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
      履約價值。
   指數型權證為(結算指數-履約指數)x每點對應金額x權證單位
   數x行使比例-(結算指數-履約指數)x每點對應金額x權證單
   位數x行使比例x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
   約價值。
(二)認售權證
   非指數型權證為(履約價格-結算價格)x標的證券數量-履約價
   格x標的證券數量x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
   履約價值。
   指數型權證為(履約指數-結算指數)x每點對應金額x權證單位
   數x行使比例-(履約指數-結算指數)x每點對應金額x權證單
   位數x行使比例x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
   約價值。
    證券交易稅率之計算應按證券交易稅條例所定之稅率課徵之。
    前開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不扣除證券商收取之履約手續費,故遇持有
      人之所得履約應收款項扣減交易稅後之金額少於依本公司認購(售
      )權證買賣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所計算之履約手續費時,證券商收取
      之履約手續費不得高於投資人所得履約應收款項。
(二)集保公司於接受證券商申請「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
      (售)權證」之請求履約後,將依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檢核,當
      證券商請求履約之認購(售)權證依前開公式計算不具履約價值時
      ,將予以沖正。
九、認購(售)權證持有人請求履約,或本公司代辦自動履約,均透過「
    與本公司訂立使用市場契約之證券商」辦理,如持有人之認購(售)
    權證帳載餘額記載於「非與本公司訂立使用市場契約之集保公司參加
    人」處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時,應將認購(售)權證匯撥至
    「與本公司訂立使用市場契約之證券商」處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
    帳戶,方能請求履約,至自動履約部分雖未辦理上開匯撥,本公司仍
    代辦履約。
十、認購(售)權證持有人請求履約之數量,必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
  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