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之買賣及履約遇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或國定例假日時之處理作業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Handling the Trading and Exercise of Call (Put) Warrants During Natural Disasters, Election and Recall of Public Officials, or National Holidays
二、「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計算具履約價值之 基準暨其配合事項」如下: (一)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 如下: 1.認購權證。 非指數型權證為(結算價格-履約價格) x 標的證券數量-結 算價格 x 標的證券數量 x 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 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指數型權證為(結算指數-履約指數) x 每點對應金額 x 權 證單位數 x 行使比例-結算指數 x 每點對應金額 x 權證單 位數 x 行使比例 x 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 即具履約價值。 2.認售權證。 非指數型權證為(履約價格-結算價格) x 標的證券數量-履 約價格 x 標的證券數量 x 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 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指數型權證為(履約指數-結算指數) x 每點對應金額 x 權 證單位數 x 行使比例-履約指數 x 每點對應金額 x 權證單 位數 x 行使比例 x 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 即具履約價值。 (二)前開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應配合事項如下: 1.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不扣除證券商收取之履約手續費,故遇持 有人之所得履約應收款項扣減交易稅後之金額少於依本公司認購 (售)權證買賣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所計算之履約手續費時,證券 商收取之履約手續費不得高於投資人所得履約應收款項。 2.集保公司於接受證券商申請「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 購(售)權證」之請求履約後,將依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檢核 ,當證券商請求履約之認購(售)權證依前開公式計算不具履約 價值時,將予以沖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