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處理程序(民國 86 年 05 月 02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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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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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依證券交易法第一四五條及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約準則第三條之規
定,上市公司提出終止其有價證券上市之申請及本公司之處理,應依本程
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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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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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投資人之權益,上市公司申請其有價證券終止上市案,應經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之股東會決議,並應於召開股東會之通知及公告中列舉此項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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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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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議案應詳細說明終止上市前,曾經由公開市場購入有價證券之處理方
式,並由董事、監察人承諾按公告終止上市之日前一個月均價定期收購。
其各人收購比率應在承諾書內訂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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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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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申請終止其有價證券上市,應由法定代理人具名,並檢附第二條
所規定之股東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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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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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於有價證券終止上市之申請,應提經董事會核議,並將核議意見
呈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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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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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由本公司於實施日
四十日前公告之,並即通知該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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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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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經本公司通知其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者,應於接獲本公司通知之日
起二日內公告,並將公告報紙二份送本公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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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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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理程序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訂期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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