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Applications by TWSE Listed Companies for the Delisting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終止上市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處理程序(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者,應至少由下列人員負連帶責任承諾收
購公司股票:
(一)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者:表示同意之董事,但獨立董事不在此限。
(二)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者:於董事會對申請終止上市議案提交股東會討
      論表示同意之董事,但獨立董事不在此限。
前項承諾收購公司股票,應於申請終止上市之議案中列明下列事項:
(一)收購起始日。
(二)收購價格之計算方式。
(三)收購期間。
(四)寄發董事會或股東會開會通知日前一日止,董事、監察人之持股股
      數暨其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五)就承諾收購負連帶責任之董事個別收購比率,但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者,得延至股東會之議案中列明或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時予以補齊。
前項收購起始日為終止上市之日,收購期間應為五十日,且應於收購期間
屆滿後辦理交割;收購價格依下列標準訂之,但不得低於該公司最近期經
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
(一)經董事會決議終止上市者,收購價格不得低於董事會決議日前一個
      月股票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
(二)經股東會決議終止上市者,收購價格不得低於董事會決議日前一個
      月或股東會決議日前一個月股票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孰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