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認購(售)權證發行人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Verification and Disclosure of Material Information of Issuers of Call (Put) Warrants
本處理程序所稱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一、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情事者。 二、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及五十條之一規定關於其本身之情況者。 三、有主管機關「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七條所訂各款 情事者。 四、發行人章程變更或資本增減對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虞者。 五、發行人主要營業項目變更者。 六、發行人因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依市值評定之損失對股東權益 有重大影響者。 七、發行人遭受重大災害或勞資糾紛對其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八、發行人有重要訴訟及稅務處分案件之進行及終結,暨依法進行公司重 整或清算處理程序者。 九、發行人分支機構有本條第四至八款所訂情事,而對其營業有重大影響 者。 十、發行人之發起人或董事之行為與公司負有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任者。 十一、發行人股東會之決議為法院依法撤銷或宣告無效者。 十二、發行人因所屬國法令章程變更,致對股東權益或公司之營運有重大 影響者。 十三、受託從事風險管理之機構有以上第二款至第十款之情事者,發行人 應代為說明。 十四、外國發行人依所屬國法律規定應及時申報之重大訊息情事者。 十五、國內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有足以影響該認購(售)權證行情者。 十六、(本款刪除)
為爭取時效,發行人依第三條規定所填具之公開說明表,應先經由傳真機 設備予以傳送後,再將原本送達,若原本送達後經發現與原傳真本有差異 時,應由發行人負責並公告陳明。外國發行人應將訊息內容以英文並附中 文摘要或以中文據實填報。發行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並應加蓋印章,以示 負責。
發行人提出之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本公司得依規定公告,或經由本公司 資訊傳輸系統揭示週知,或依本公司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配合辦理,並 得以其影本轉送各證券經紀商於其營業處所公開張貼,及本公司投資人閱 覽室陳列,以提供投資大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