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認購(售)權證發行人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Verification and Disclosure of Material Information of Issuers of Call (Put)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認購(售)權證發行人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一、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情事者。
二、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及五十條之一規定關於其本身之情況者。
三、有主管機關「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七條所訂各款
    情事者。
四、發行人章程變更或資本增減對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虞者。
五、發行人主要營業項目變更者。
六、發行人因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依市值評定之損失對股東權益
    有重大影響者。
七、發行人遭受重大災害或勞資糾紛對其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八、發行人有重要訴訟及稅務處分案件之進行及終結,暨依法進行公司重
    整或清算處理程序者。
九、發行人分支機構有本條第四至八款所訂情事,而對其營業有重大影響
    者。
十、發行人之發起人或董事之行為與公司負有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任者。
十一、發行人股東會之決議為法院依法撤銷或宣告無效者。
十二、發行人因所屬國法令章程變更,致對股東權益或公司之營運有重大
      影響者。
十三、受託從事風險管理之機構有以上第二款至第十款之情事者,發行人
      應代為說明。
十四、外國發行人依所屬國法律規定應及時申報之重大訊息情事者。
十五、國內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有足以影響該認購(售)權證行情者。
十六、(本款刪除)
第 5 條
為爭取時效,發行人依第三條規定所填具之公開說明表,應先經由傳真機
設備予以傳送後,再將原本送達,若原本送達後經發現與原傳真本有差異
時,應由發行人負責並公告陳明。外國發行人應將訊息內容以英文並附中
文摘要或以中文據實填報。發行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並應加蓋印章,以示
負責。
第 6 條
發行人提出之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本公司得依規定公告,或經由本公司
資訊傳輸系統揭示週知,或依本公司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配合辦理,並
得以其影本轉送各證券經紀商於其營業處所公開張貼,及本公司投資人閱
覽室陳列,以提供投資大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