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樣本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ample Risk Disclosure Statement for Call (Put) Warrants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 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認購(售)權證之交易特性與股票不同,由於其具備高投資效益之財務槓 桿特性,雖有機會以有限成本獲致極大收益,也可能短期內即蒙受全額損 失, 台端於開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宜此 種高槓桿特性之交易。決定從事交易前, 台端尤應瞭解下列各項事宜: 一 認購(售)權證基於其商品之特性,係以對特定證券之買賣權利作為 交易標的,故在權證之存續期間,其價格皆與其該特定證券之價格互 動, 台端應留意該證券價格波動對其認購(售)權證之影響。 二 上市前之認購(售)權證,其發行價格、行使比率等發行條件係由發 行人訂定,上市後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 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三 台端於購買認購(售)權證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 財務、信用狀況,臺灣證券交易所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四 認購(售)權證因發行人違反上市契約,或因標的證券下市等因素, 而必須終止上市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購(售)權證者,應依原發行條 件規定,由發行人按約定之價格收回,以了結發行人之契約責任。 五 一般情況下,認購(售)權證屆期且無履約價值,該權證即無任何價 值;即另尚有履約價值,若 台端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該權證亦如 同毫無價值可言。 六 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 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 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尚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本風險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認購(售)權證風險及 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 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 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 之損失。 ──────────────────────────────── 本人(委託人)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已收到風險預告書,並經 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專人 解說,對上述認購(售)權證交易之風險業 已明瞭,特此聲明。 此致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人(聲明人)簽名:______________日 期: 身分證字號 :______________電 話: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______________傳真機: 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風險預告書一式二份,一份由證券商留存備查,一份交由投資人存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