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共同遵守事項」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Matters for Joint Compliance by Securities Listing Review Committee Members
審議委員於任期內不得有左列情事: (一)以任何名義期約、收受或價購申請公司之有價證券。 (二)與申請公司、其證券承銷商、簽證會計師或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之 間有期約、要求或收受金錢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三)接受申請公司、其證券承銷商、簽證會計師或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 之邀宴或款待。 (四)與申請公司有正常業務外之借貸款項、有價證券或為借貸款項、有 價證券之媒介情事。 (五)直接或間接利用審議案件之便圖利自己或他人。 (六)為申請公司提供勞務或出具任何專家意見。
申請公司、其證券承銷商、簽證會計師或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如有對審議 委員說明案情之必要者,應於本公司或本公司所舉辦之上市審議委員會議 中為之,審議委員除於前述場合外,應避免其直接或間接之說明或請託行 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