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共同遵守事項」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Matters for Joint Compliance by Securities Listing Review Committee Memb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共同遵守事項」(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3
審議委員於任期內不得有左列情事:
(一)以任何名義期約、收受或價購申請公司之有價證券。
(二)與申請公司、其證券承銷商、簽證會計師或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之
      間有期約、要求或收受金錢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三)接受申請公司、其證券承銷商、簽證會計師或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
      之邀宴或款待。
(四)與申請公司有正常業務外之借貸款項、有價證券或為借貸款項、有
      價證券之媒介情事。
(五)直接或間接利用審議案件之便圖利自己或他人。
(六)為申請公司提供勞務或出具任何專家意見。
5
申請公司、其證券承銷商、簽證會計師或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如有對審議
委員說明案情之必要者,應於本公司或本公司所舉辦之上市審議委員會議
中為之,審議委員除於前述場合外,應避免其直接或間接之說明或請託行
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