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處理程序及執行時程 

Procedures and Timeframes for Handling Events Under Article 50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查核審閱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處理程序及執行時程(民國 94 年 01 月 2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一、上市公司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
    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 有第一款未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期限辦理財務報告之公告
      申報者,本公司即於期限屆滿後次三營業日前,將未檢送之公司陳
      報主管機關核復後,即公告自公告日之次二營業日起停止其有價證
      券之買賣。
 (二) 有第二款之情事者,本公司於知悉日或受法院禁止轉讓裁定通知日
      ,或上市公司重大訊息揭露日 (以孰前者為準) ,即先行公告自公
      告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停止其有價證券之買賣,並將停止買賣辦理情
      形及公告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 有第三、四、五款之情事者,本公司於該上市公司未於期限屆滿前
      辦理或改善者之次三營業日前陳報主管機關核復後,即公告自公告
      日之次二營業日起停止其有價證券之買賣。
 (四) 有第六、七款之情事者,於各該事實發生並經本公司確認後之次三
      營業日前陳報主管機關核復後,即公告自公告日之次二營業日起停
      止其有價證券之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