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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outine Regulation and Regulation by Exception Over Financial and Business Affairs of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查核審閱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 條
四  本公司每年於上市公司營業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選定百分之五之公
    司為受查公司,並應撰寫專案報告,受查公司中至少五分之一之公司
    須執行實地查核。
    選定受查公司後,應將公司名稱、撰寫專案報告原因、須實地查核原
    因及查核重點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函報主管機關後一個月內完成專案
    報告,再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進行實地查核後,如有下列情形者,應即迅予處理:
 (一) 發現違反證券相關法令者,即陳報主管機關處理。
 (二) 有違反營業細則相關規定時,即依規定予以處理。
    上市公司每半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及第三季結束後兩個月內,本公司
    應依本處理程序五檢討增刪受查公司,並將增刪受查公司原因及名稱
    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函報主管機關後一個月內,本公司應分別完成專
    案報告 (新增受查公司) 或追蹤報告 (原受查公司) 或於必要時進行
    實地查核,再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5 條
五  本公司依上市公司年度財務、業務資料按下列項目計算各上市公司權
    值,據以決定受查公司,惟仍得視第一季財務、業務資料及實際情況
    調整之。
 (一) 營業收入、營業利益或稅前純益與去年同期相較,顯著衰退者。
 (二) 稅前純益與當年度同期財務預測相較達成偏低者。。
 (三) 前一年度更新 (正) 財務預測累計達二次以上者,或當年度調降財
      務預測,或編製、公告曾有被處記缺失之情形者。
 (四) 權益法評價以投資為專業之被投資公司產生之投資損失金額達公司
      當年度營業利益之一定比率者,或子公司合計持有母公司股權達母
      公司股權之一定比率者。
 (五) 當期對關係人合計之進貨 (或銷貨) 占上市公司進貨 (或銷貨) 總
      金額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與去年同期相較增加達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金額達股東權益百分之三以上者。
 (六) 應收關係人款項、預付關係人款項期末之餘額達股東權益百分之十
      以上者,或期末餘額較期初增加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達股東權益百分
      之三者。
 (七) 當期對關係人之股權、資產之買、賣累計金額各占該期期末總資產
      比率百分之三以上者。
 (八) 本季增加之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股東權益百分之三 (含) 以上;或
      期末資金貸與他人金額累計達股東權益百分之十 (含) 以上者。
 (九) 本季增加之背書保證金額達股東權益百分之十以上;或期末背書保
      證金額累計逾該公司股東權益百分之三十以上。
 (十) 本期取得或處分不動產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且占期末總資產百分之
      三以上者。
 (十一) 財務比率不佳者。
 (十二) 下列科目之期末餘額與期初餘額相較,差異達百分之五十且金額
        達股東權益百分之三以上者:
        1 約當現金減少
        2 應收款項增加
        3 存貨增加
        4 預付款項增加
        5 長短期投資增加
        6 短期負債增加
 (十三) 本期營業活動產生之淨現金流量為淨流出且金額占期末總資產百
        分之三以上者;或本期營業活動產生之淨現金流量較上期金額減
        少達百分之五十且達期末總資產百分之三以上者。
 (十四) 投資於上市 (櫃) 公司股票金額超過公司股東權益百分之二十以
        上者。
第 6 條
六  專案報告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 公司基本資料:公司沿革、營業項目、簡明財務資料、最近年度及
      最近期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意見、最近一年度之重大訊息申報內容
      。
 (二) 受查原因對公司影響以及公司因應措施之說明。
 (三) 必要時,簽證會計師對相關事項出具之意見。
 (四) 實地查核時發現違反證券相關法令之事項。
 (五) 本公司之採行措施。
 (六) 對主管機關之建議事項。
    追蹤報告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 公司基本資料:公司沿革、營業項目、簡明財務資料、最近年度及
      最近期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意見、最近一年度之重大訊息申報內容
      。
 (二) 受查原因對公司影響以及公司因應措施之說明。
 (三) 受查事項變化情形。
 (四) 本公司之採行措施。
    查核中如發現受查公司有違反證券相關規定時,應於查核後函知上市
    公司改善。
第 10 條
十  上市公司發生重大事件,除依「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
    公開處理程序」辦理查證與公開外,承辦同仁應就該公司所發生之重
    大事件進行瞭解分析,蒐集相關資料及掌握其案情,並即填製分析報
    告 (格式如附件五之一) ,除未發現異常情事者免執行實地查核,餘
    應赴該公司實地查核,並於實地查核完竣後撰寫專案報告,其內容應
    包括下列項目:
 (一) 上市公司發生重大事件之原因。
 (二) 重大事件對上市公司、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
 (三) 上市公司之因應措施。
 (四) 必要時,簽證會計師對相關事項所出具之意見。
 (五) 實地查核時發現違反證券相關法令之事項。
 (六) 本公司之採行措施。
 (七) 對主管機關之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