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outine Regulation and Regulation by Exception Over Financial and Business Affairs of Listed Companies
二 本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之管理,除法令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 本處理程序辦理,本處理程序各有關規定依據之條文如有變更,依新 規定辦理。 本處理程序不適用金融業、保險業及證券業之上市公司。
四 本公司於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選定百分之五、季財務報告選定百分 之三為受查公司。 選定受查公司後,應於檢送財務報告期限日後一個月內將公司名稱、 撰寫專案報告原因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其後二個月內完成專案報 告,再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進行查核後,如有下列情形者,應即迅予處理: (一) 發現有重大異常或違反證券相關法令者,即陳報主管機關處理。 (二) 有違反營業細則相關規定時,即依規定予以處理。
五 本公司依下列標準選定受查公司。 一 按下列標準選案: (一) 營業收入、營業利益或稅前純益與去年同期相較,顯著衰退者。 (二) 稅前純益與當年度同期財務預測相較達成偏低者。 (三) 前一年度更新 (正) 財務預測累計達二次以上者,或當年度調降 財務預測,或編製、公告曾有被處記缺失之情形者。 (四) 權益法評價以投資為專業之被投資公司產生之投資損失金額達公 司當年度營業利益之一定比率者,或子公司合計持有母公司股權 達母公司股權之一定比率者。 (五) 當期對關係人合計之進貨 (或銷貨) 占上市公司進貨 (或銷貨) 總金額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與去年同期相較增加達百分 之五十以上且金額達股東權益百分之三以上者。 (六) 應收關係人款項、預付關係人款項期末之餘額達股東權益百分之 十以上者,或期末餘額較期初增加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達股東權益 百分之三或一億元以上者。 (七) 當期對關係人之股權、資產之買、賣累計金額各占該期期末總資 產比率百分之三以上者。 (八) 本季增加之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股東權益百分之三 (含) 以上; 或期末資金貸與他人金額累計達股東權益百分之十 (含) 以上者 。 (九) 本季增加之背書保證金額達股東權益百分之十以上;或期末背書 (十) 保證金額累計逾該公司股東權益百分之三十者。 本期取得或處分不動產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且占期末總資產百 分之三以上者。 (十一) 財務比率不佳者。 (十二) 下列科目之期末餘額與期初餘額相較,差異達百分之五十且金 額達股東權益百分之三以上者: 1 約當現金減少。 2 應收款項增加。 3 存貨增加。 4 預付款項增加。 5 長短期投資增加。 6 短期負債增加。 7 遞延資產增加。 8 利息費用減少。 9 其他流動資產增加。 10 其他流動負債增加。 (十三) 本期營業活動產生之淨現金流量為淨流出且金額占期末總資產 百分之三以上者;或本期營業活動產生之淨現金流量較上期金 額減少達百分之五十且達期末總資產百分之三以上者。 (十四) 投資於上市 (櫃) 公司股票金額超過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者。 二 符合下列事項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 (一) 財務報告形式審閱所發現異常之公司。 (二) 經營權有重大變更 (如董事更動逾三分之一) 者。 (三) 主要營業項目有重大變更者。 (四) 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五) 凡達到前項第五、六、八款且金額重大,而未於上一季執行專案 審查者。 三 本公司於每次選案時另依下列標準隨機選取受查公司: (一) 最近三年度未進行平時管理、例外管理及財報實審者。 (二) 由同一會計師事務所或同一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集團企業。
六 查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受查原因對公司影響以及公司因應措施之說明。 (二) 必要時,簽證會計師對相關事項出具之意見。 (三) 查核時發現違反證券相關法令之事項。 (四) 本公司之採行措施。 (五) 對主管機關之建議事項。 查核項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關係人交易是否有異常情事。 (二) 有無非因公司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而將資金貸予他 人之情事。 (三) 鉅額資產買賣有無異常情事。 (四) 有無非因公司業務交易行為之必要者而為他人背書保證者。 (五) 前次查核所列異常事項之追蹤。 查核中如發現受查公司有違反證券相關規定時,應於查核後函知上市 公司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