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outine Regulation and Regulation by Exception Over Financial and Business Affairs of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查核審閱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民國 93 年 01 月 0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6 條
六  查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受查原因對公司影響以及公司因應措施之說明。
 (二) 必要時,簽證會計師對相關事項出具之意見。
 (三) 查核時發現違反證券相關法令之事項。
 (四) 本公司之採行措施。
 (五) 對主管機關之建議事項。
    查核項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關係人交易是否有異常情事。
 (二) 有無非因公司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而將資金貸予他
      人之情事。
 (三) 鉅額資產買賣有無異常情事。
 (四) 有無非因公司業務交易行為之必要者而為他人背書保證者。
 (五) 前次查核所列異常事項之追蹤。
    查核中如發現受查公司有違反證券相關規定時,應於查核後函知上市
    公司改善,其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函請其派員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
    單位舉辦之宣導課程,並副知前開主管機關指定單位。公司未派員參
    加者,本公司得視缺失性質將其列為嗣後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平時例
    外管理或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優先受查對象。
第 8 條
八  上市公司發生下列重大事件時,本公司應就該重大事件對公司經營或
    市場造成之影響,依本處理程序十、十一之規定提出檢查報告,報請
    主管機關處理。
 (一) 財務
      1 上市公司當期財務報表顯示發生嚴重虧損,使得淨值低於實收資
        本額。
      2 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或非標準式之查核或核閱報告其情節重
        大者,或在重要查核說明項內顯示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
        失者。
      3 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有存款不足之退票或其他喪失債信
        情事。
      4 上市公司主要債務人遭退票、申請破產、或其他類似情事;公司
        背書保證之主要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之票據貸款或其他債務等情
        事者。
      5 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抄送之財務資料經發現有為無
        業務往來之公司背書保證,或提供公司資產供他人借款之擔保者
        。
      6 上市公司之關係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權,本季增加逾百分之五,
        且累計占上市公司股權已逾百分之二十。
      7 預付關係人款項較期初增加一倍,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
 (二) 業務
      1 上市公司當期財務報表顯示嚴重減產、全部或部分停工,致發生
        嚴重虧損,預估短期內無法改善。
      2 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致有營業困
        難或停頓之虞者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
        之一者。
      3 上市公司發生災難、抗爭、罷工情事而預估短期內無法恢復營運
        。
      4 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或環境污染情事,其預估損失超過該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三) 其他
      1 上市公司發生無法如期改選董監事或原選任董事或監察人二分之
        一以上無法執行職權。
      2 上市公司股務作業發生嚴重缺失 (如內部人員舞弊) ,致影響市
        場秩序。
      3 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
        重大影響者。
      4 簽訂重要契約、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或與他公司業務合作計
        畫之解除,對公司財務業務造成不利影響。
      5 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依相關法令進行破產或重整程序,
        經法院裁定者。
      6 上市公司股票發生重大違約。
      7 監視報告載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涉有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情事
        者。
      8 上市公司於重大訊息或媒體發佈影響公司重大營運事件者。
      9 發現上市公司與關係企業之交易有重大異常者。
     10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月內股價發生大幅變動而遭本公司市場監視部
        發布處置措施二次以上且集保質借股數加計融資餘額股數合計占
        公司上市股數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11 上市公司對於應輸入本公司股市觀測站之重大訊息有延遲輸入或
        前後大幅修正情事,且其輸入後次三日之均價較其前三日之均價
        差幅達百分之十四以上者。
     12 上市公司經理人於一個月期間內,合計出售持股逾五十%且股數
        逾二千交易單位者。
     13 經查核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者。
     14 主管機關或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第 11 條
十一  上市公司發生重大事件時,本公司經依前條規定瞭解後,應執行例
      外管理實地查核時,其查核程序如后:
   (一) 指派專人查核。
   (二) 擬定查核重點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 赴上市公司實地查核。
   (四) 查核發現重大異常情事時應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報主管機關。如
        發現受查公司有違反證券相關規定時,應於查核後函知上市公司
        改善,其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函請其派員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
        單位舉辦之宣導課程,並副知前開主管機關指定單位。公司未派
        員參加者,本公司得視缺失性質將其列為嗣後財務報告實質審閱
        、平時例外管理或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優先受查對象。
   (五) 必要時,得洽受查公司委請會計師專案審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並出具審查報告。
   (六) 儘速完成查核專案報告,發現有異常情事者,應逐級呈核後,即
        逐案陳報主管機關處理;未發現有異常情事者,得逐級呈核後,
        彙總、定期陳報請主管機關。
   (七) 列為每季重大訊息查證之抽查公司,其期間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