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outine Regulation and Regulation by Exception Over Financial and Business Affairs of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查核審閱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民國 95 年 09 月 2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 條
本公司依下列標準選定受查公司。
一、按下列標準選案:
(一)營業收入、營業利益或稅前純益與去年同期相較,顯著衰退者。
(二)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產生之投資損失金額達公司當期營業利益
      之一定比率者,或子公司合計持有母公司股權達母公司股權之一定
      比率者。
(三)當期對關係人合計之進貨(或銷貨)占上市公司進貨(或銷貨)總
      金額之比率達二○%以上;或與去年同期相較增加達五○%以上且
      金額達股東權益三%以上者。
(四)應收關係人款項、預付關係人款項期末之餘額達股東權益一○%以
      上者,或期末餘額較期初增加五○%以上且達股東權益三%者。
(五)當期對關係人資產交易累計金額(除進銷貨交易以外)占該期期末
      總資產比率之三%以上者。
(六)本季增加之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股東權益三%(含)以上。
(七)本季增加之背書保證金額達股東權益一○%以上。
(八)財務比率不佳者。
(九)非流動之股權投資金額占股東權益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十)其他非財務事項
      1.財務主管辭職。
      2.會計主管辭職。
      3.內稽主管辭職。
      4.研發主管辭職。
      5.更換會計師(非屬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
      6.董監事持股異動。
      7.獨立董監事席次不足。
      8.授權董事會依同業水準支付董監報酬且經依篩選標準發現支付董
        監酬金不合理。
二、符合下列事項者列為必要受查對象:
(一)財務報告形式審閱所發現異常之公司。
(二)經營權有重大變更(如董事更動逾三分之一)者。
(三)主要營業項目有重大變更者。
(四)自公開發行後最近連續五年財務報告皆由相同會計師查核簽證者。
(五)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且虧損持續擴大者。
(六)稅前損失較去年同期增加數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達三0%以
      上者。
(七)凡達到前項第三、四、八款且金額重大、財務比率不佳者,而未於
      上一季執行專案審查者。
(八)發行公司債到期有還款疑慮者
(九)現金及約當現金佔資本額比例過大且無資本支出計畫者。
(十)預付款項金額或變動比率重大異常者。
(十一)當期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未實現損失金額達一億元且占股東權
        益百分之三以上,或當期以交易為目的之未沖銷契約金額占財務
        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十二)會計師於年度財務報告出具分攤責任之意見型態,且採用其他會
        計師查核工作比重過高者。
(十三)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三、本公司於每次選案時另依下列標準隨機選取受查公司:
(一)最近三年度未進行平時管理、例外管理及財報實審者。
(二)非審計公費較高者(年報適用)。
(三)集團企業指標權數較高者(年報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