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outine Regulation and Regulation by Exception Over Financial and Business Affairs of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查核審閱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民國 99 年 05 月 2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6 條
查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受查原因對公司影響以及公司因應措施之說明。
二、必要時,簽證會計師對相關事項出具之意見。
三、查核時發現違反證券相關法令之事項。
四、本公司之採行措施。
五、對主管機關之建議事項。
查核項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投資衍生性商品是否依規定揭露。
二、關係人交易是否有異常情事。
三、有無非因公司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而將資金貸予他人
    之情事。
四、鉅額資產買賣有無異常情事。
五、有無非因公司業務交易行為之必要者而與他人為背書保證者。
六、董事會運作是否依規定辦理。
七、前次審閱所列缺失改善情形或異常現象之追蹤。
查核中如發現受查公司有違反證券相關規定時,應於查核後函知上市公司
改善,其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函請其派員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單位舉辦
之宣導課程,並副知前開主管機關指定單位。公司未派員參加者,本公司
得視缺失性質將其列為嗣後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平時例外管理或內部控制
制度查核之優先受查對象。
第 9 條
重大事件之資訊除上市公司主動提供外,本公司根據下列相關資料來源主
動蒐集之:
一、大眾傳播媒體報導。
二、主管機關來函。
三、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所檢送之財務報告。
四、上市公司所屬產業公會或投資人提供明確事證。
五、上市公司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
    程序」之公開事項
第 10 條
上市公司發生重大事件,除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
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辦理查證與公開外,承辦同仁應就該公司所發生之重
大事件進行瞭解分析,蒐集相關資料及掌握其案情,必要時並即填製分析
報告(格式如附件五之一),除未發現異常情事者免執行實地查核,餘應
赴該公司實地查核,並於實地查核完竣後撰寫專案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
列項目:
一、上市公司發生重大事件之原因。
二、重大事件對上市公司、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之影響。
三、上市公司之因應措施。
四、必要時,簽證會計師對相關事項所出具之意見。
五、實地查核時發現違反證券相關法令之事項。
六、本公司之採行措施。
七、對主管機關之建議事項。
第 12 條
受查公司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提供平時或
例外管理時所需之資料,如無正當事由,未依規定時限內提供相關資料,
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對受查公司處以違約金或依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條之規定,對其上市有價證券變更原有交易方法,或停止其買賣。
處以違約金之規定準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
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九條之規定。
第 13 條
本處理程序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