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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outine Regulation and Regulation by Exception Over Financial and Business Affairs of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查核審閱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為加強上市公司財務業務之管理,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七條、第四
十八條、第五十三條暨本公司股票上市契約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處理程序
。
第 2 條
本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之管理,除法令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處
理程序辦理。
上市公司申報、申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其書件審閱作業程序另訂之。
本處理程序不適用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之上市公司及外國發行人。
第 3 條
本處理程序之平時管理,係指本公司依第貳節規定,或依證券相關法令、
本公司章則暨公告事項規定,對上市公司進行之財務、業務管理。
本處理程序之例外管理,係指上市公司發生第八條所列之重大事件時,本
公司對其進行之財務、業務管理。
第 12 條
受查公司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五十三條第一
項規定,提供平時或例外管理所需之資料,如無正當事由,未依規定時限
內提供相關資料者,本公司得處以三萬元之違約金;如最近一年內累計課
處次數達二次以上,或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者,本公司得視情節
輕重,按次處以五萬元至五百萬元之違約金,或依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條之規定,對其上市有價證券變更原有交易方法,或停止其買賣。
受查公司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
繳納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