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Trading of Securities with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辦法(民國 91 年 05 月 0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8 條
附認股權有價證券每日之升降幅度,按下列公式計算。
漲停價格=前一日收盤價格× (一+七%) + (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
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 ×認股比例
跌停價格=前一日收盤價格× (一–七%) - (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
準-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 ×認股比例
前項所稱之前一日收盤價格,依下列順序決定之。
一  前一日之最後一次成交價格。
二  如前一日無收盤價格,但有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或最低賣出申報價格達
    漲跌停時,得以該漲停買進申報或跌停賣出申報價格計算之。
三  最近一次成交價格。
四  若為初次上市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則採上市前之公開銷售價格。
第一項所稱之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依下列狀況決定之:
一  如非除息或除權交易開始日,以標的證券之前一日收盤價格為準。
二  如為除息交易開始日,以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股息及紅利金
    額後為計算基準。
三  如為除權交易開始日,依下列狀況決定之。
 (一) 遇上市公司盈餘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含員工紅利轉增資),以標的
      證券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權利價值後為計算基準。
 (二) 遇上市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以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格為計
      算基準。
 (三) 遇上市公司同時辦理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 (含員工紅利轉增資)
      及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以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盈餘、資
      本公積轉增資 (含員工紅利轉增資) 權利價值後為計算基準。
前項所稱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格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規定
定之。
第一項漲跌停價格之計算均以正數為準,如有負數,一律依第七條最小升
降單位為準。
第一項所稱之認股比例於附認股權公司債係為每交易單位得認普通股之股
數÷ 1000 股;於附認股權特別股係為每千股得認普通股之股數÷ 1000
股。
第 11 條
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申報之競價方式,一律為集合競價,其成交價格依
下列原則決定:
一  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出申報需全部滿足。
二  與決定價格相同之一方需全部滿足。
合乎前項原則之價位有二個以上時,採接近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之價位
,如當市尚無成交價格者,採接近第八條所訂前一日收盤價格之價位。
第 12 條
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申報價格與數量之揭示,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
十八條第五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