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Trading of Securities with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辦法(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7 條
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申報價格,股票以一股為準,債券以面額百元為準
,其升降單位如下:
一、股票 (特別股) :每股市價未滿十元者為一分,十元至未滿五十元者
    為五分,五十元至未滿一百元者為一角,一百元至未滿五百元者為五
    角,五百元至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
二、債券:債券市價未滿一百五十元者其升降單位為五分,一百五十元至
    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
債券成交金額之計算應依下列公式為之:
成交金額=成交價格÷一○○×交易單位×成交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