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Trading of Securities with Warrants
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申報價格,股票以一股為準,債券以面額百元為準 ,其升降單位如下: 一、股票 (特別股) :每股市價未滿十元者為一分,十元至未滿五十元者 為五分,五十元至未滿一百元者為一角,一百元至未滿五百元者為五 角,五百元至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 二、債券:債券市價未滿一百五十元者其升降單位為五分,一百五十元至 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 債券成交金額之計算應依下列公式為之: 成交金額=成交價格÷一○○×交易單位×成交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