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初次上市前業績發表會實施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Enforcement Guidelines Governing Pre-Listing Performance Presentations for Initial Securities Listing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初次上市前業績發表會實施要點(民國 88 年 07 月 0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一  為充分揭露初次申請股票上市公司 (以下簡稱申請公司) 之財務、業
    務資訊,以為投資決策之參考,申請公司得於上市前辦理股票初次上
    市前業績發表會 (以下簡稱上市業績發表會) 特訂定本要點。
    申請公司依規定免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者,於本要點有關公開銷售之
    規定不適用之。
2
二  申請公司舉辦上市前業績發表會者,應於收到本公司上市同意函,並
    將承銷契約副本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 (但依本要點第七點規
    定辦理者除外) ,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舉辦場次:應於本公司所在地台北市舉辦一場,並得視銷售情況,
      於台中市或高雄市增加舉辦。
 (二) 場地選定:應選定至少可容納二百人以上聽眾之場地。
 (三) 場地設施:應設置良好之擴音設備,並備置幻燈設備或圖表,俾供
      輔助報告。
5
五  上市前業績發表會中之報告或討論內容應以申請公司公開說明書刊載
    之內容暨本公司要求於會中說明之事項為範圍,並由在上市前業績發
    表會用之公開說明書上簽名者或其授權之人報告與說明,有關上市前
    業績發表會之實施程序及報告項目,如附表二。
    前項附表二之報告事項內容,申請公司不論有無舉辦上市前業績發表
    會,均應於股票掛牌上市買賣日之前七個營業日以前,將其輸入本公
    司股市觀測站資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