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初次上市前業績發表會實施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Enforcement Guidelines Governing Pre-Listing Performance Presentations for Initial Securities Listing
二 申請公司舉辦上市前業績發表會者,應於收到本公司上市同意函,並 將承銷契約副本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 (但依本要點第七點規 定辦理者除外)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舉辦場次:應於本公司所在地台北市舉辦一場,並得視銷售情況, 於台中市或高雄市增加舉辦。 (二) 場地選定:應選定至少可容納二百人以上聽眾之場地。 (三) 場地設施:應設置良好之擴音設備,並備置幻燈設備或圖表,俾供 輔助報告。
三 申請公司應於上市前業績發表會開會三個營業日前,至少於三家日報 顯著部分刊登公告揭露下列事項,並檢附報紙函報本公司: (一) 交易所同意上市之函件文號,及承銷契約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函件文 號。 (二) 申請公司名稱及主要營業項目。 (三) 上市前業績發表會舉辦之時間、地點。 (四) 公開說明書陳列之地點暨相關資訊取得之方法。 (五) 其他。
四 申請公司應於上市前業績表會三個營業日前,檢附股票公開銷售價格 計算書、專家意見、上市前業績發表會用公開說明書 (含證券承銷商 評估報告) 暨申請公司與其他類似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財務資料 (如 附表一) ,發函邀請下列單位及本公司指派代表出席,並應備置於會 場供與會人員取閱: (一) 中華民國證券分析協會。 (二)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三)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四) 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五) 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六) 各證券自營商。 (七) 其他本公司認為必要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