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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初次上市前業績發表會實施要點(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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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充分揭露初次申請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公司(不含股票已在櫃
檯買賣之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以下簡稱申請公司)之財務、業務資訊
,以為投資決策之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之上市前業績發表會包括法人說明會、發行說明會及任何
發布有關申請公司財務、業務資訊之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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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請公司應於收到本公司上市同意函至證券承銷商向中華民國證券商
同業公會申報詢價圈購約定書前,至少辦理一場上市前業績發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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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公司應於上市前業績發表會三個營業日前,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上市前業績發表會舉辦之時間、地點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
資訊申報系統。
(二)發函邀請下列單位及本公司指派代表出席,並檢附承銷價格訂定所
採用的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且應備置於會場供與會人員取閱:
1.中華民國證券分析協會。
2.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4.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5.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6.各證券自營商。
7.其他本公司認為必要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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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上市前業績發表會中應充分說明申請公司產業發展、財務業務狀況、
未來風險、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詢問重點暨本公司要求於公開說
明書及評估報告補充揭露事項,且報告或討論內容應以申請公司公開
說明書刊載之內容暨本公司要求於會中說明之事項為範圍,並由在公
開說明書上簽名者或其授權之人報告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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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請公司應於上市前業績發表會召開後當日,將上市前業績發表會之
完整內容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申請公司應將上市前業績發表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錄影,於會後次
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申請公司及證券承銷商網站暨本公司指
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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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上市前業績發表會中與會人士對承銷價格計算所表示之意見及說明,
應詳實刊載於公開說明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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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申請公司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上市前業績發表會者,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將暫緩其承銷,本公司並將依營業細則第 43 條第 4 項
暫緩其股票、臺灣存託憑證上市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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