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初次上市前業績發表會實施要點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Enforcement Guidelines Governing Pre-Listing Performance Presentations for Initial Securities Listing
二、申請公司應於收到本公司上市同意函至證券承銷商向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申報詢價圈購約定書前,至少辦理一場上市前業績發表會 。
三、申請公司應於上市前業績發表會三個營業日前,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上市前業績發表會舉辦之時間、地點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 資訊申報系統。 (二)發函或電子郵件邀請下列單位及本公司指派代表出席,並檢附承銷 價格訂定所採用的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且應備置於會場供與會 人員取閱: 1.中華民國證券期貨分析協會。 2.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4.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5.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6.各證券自營商。 7.其他本公司認為必要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