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除公營事業外,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內有營建 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或營建毛利占總毛利百分之二十以上 ,或營建收入或營建毛利所占比率較其他營業項目為高之情事者,除應符 合本準則有關規定外,並應合於下列各款條件: 一 自設立登記後,已超過八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二 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者。 三 申請上市會計年度之財務預測、最近期財務報告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 度盈餘分派前之淨值,須達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 申請上市會計年度之財務預測、最近期財務報告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 度之待售房地及出租資產(減除累計折舊之淨額),合計不得逾淨值之 百分之七十。但公司取得使用執照未滿一年者,得免列入待售房地之 計算。 五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均為正數,且最近三個會計年 度均無累積虧損者。 六 全部採完工比例法認列收益者,應依全部完工法;部分採完工比例法 認列收益者,應分別依全部完工法及完工比例法;採全部完工法認列 收益者,應依完工比例法,編製擬制之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損益表,均 經會計師核閱,並由承銷商併原損益表,分析其獲利能力均符合上市 規定條件者。 七 經簽證會計師設算下列情況所獲利益予以扣除後,其獲利能力仍符合 上市規定之條件者: 1 買賣他人完工個案或未完工程 (指已投入營建成本占總營建成本達 四○%以上者) 者。 2 買賣素地或成屋者。 3 取得原係合建方式契約相對人之土地或房屋,再予出售者。 4 銷售予關係人之房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