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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民國 93 年 02 月 0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3-2 條
受託機構經奉准成立之國內封閉式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所募集發行之不動
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由募集之受託機構申請上市者
,本公司得同意其上市:
一、發行總額達新台幣三十億元以上者。
二、自上市買賣日起算,其契約存續期間須達一年以上。
三、持有該受益權單位價金總額未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之受益人不少於五
    百人,且其所持有之受益權單位價金總額不少於新台幣二億元者,並
    任五受益人持有該受益權單位價金總額未超過該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
    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每一受益證券應表彰一千個受益權單位,且面額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
五、該基金所投資不動產之所有人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權利人,依「受託
    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六
    條第一項五款規定,應將其因讓與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而持有之
    受益證券全數提交集中保管,且承諾自持有受益證券起一年內不予中
    途解除保管,所保管之受益證券及憑證不予轉讓或質押,於屆滿一年
    後始得全數領回。
受託機構經奉准募集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
,由募集之受託機構申請上市者,本公司得同意其上市:
一、申請上市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發行總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
    。
二、自上市買賣日起算,迄到期日須達一年以上。
三、受益人人數達五人以上,而持有受益證券之每一受益人,其持有數量
    不得超過該次發行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且任五受益人持有第一受償
    順位受益證券之價金總額不得超過該受益證券發行總額百分之五十;
    如有分券者,則以分券後之發行金額計算之。
四、面額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
五、申請上市之受益證券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