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民國 95 年 03 月 0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 條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 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一、設立年限:申請上市時已依公司法設立登記屆滿三年以上。但公營事
    業或公營事業轉為民營者,不在此限。
二、資本額: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者。
三、獲利能力︰其個別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規定編製之合併財務
    報表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
    決算無累積虧損者:
 (一) 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
      二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六以上者;或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平均達百
      分之六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會計年度為佳
      者。
 (二) 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
      五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四、股權分散: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萬
    股之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且其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
    之二十以上或滿一千萬股者。
前項第三款合併報表之獲利能力不予考量少數股權純益 (損) 對其之影響
。
申請股票上市之公營事業,除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並仍須採兩年對照方式編列外,其餘年度如係尚未公開發行者,得以審計
機關審定報告代之。
第 5 條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其係屬科技事業
之明確意見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一、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二、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且具市場性,經本公司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出具之評估意見者。
三、經證券承銷商書面推薦者。
四、最近期財務報告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淨值不低於財務報
    告所列示股本三分之二者。
五、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且其中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
    人數不少於五百人者。
第 7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條第四款規定之標準,均以經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之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為據。但公營事業除
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須為會計師查核簽證 (惟仍應採兩年對照方式編列)
外,另一年度若係尚未公開發行者,得以審計機關審定報告替之。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六條之一第二款
規定,以公司登記 (或變更登記) 後之證明文件記載之資本額為準。但私
募有價證券未經公開發行之股份不列入前開資本額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