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雖符合本準則規定之上市條件,但除有第八、十 、十一款之任一款情事,本公司應不同意其股票上市外,有下列各款情事 之一,經本公司認為不宜上市者,得不同意其股票上市: 一、遇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情事,或 其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上市後之證券價格,而及 於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二、財務或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者。 三、有足以影響公司財務業務正常營運之重大勞資糾紛或污染環境情事, 尚未改善者。 四、經發現有重大非常規交易,尚未改善者。 五、申請上市年度已辦理及辦理中之增資發行新股併入各年度之決算實收 資本額計算,不符合上市規定條件者。 六、有迄未有效執行書面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或不 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等情事,情節重大者。 七、所營事業嚴重衰退者。 八、申請公司於最近五年內,或其現任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 人於最近三年內,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九、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其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於申請上 市會計年度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內,有大量之股權移轉情事者。 十、申請公司之董事會成員少於五人,或獨立董事人數少於二人;監察人 少於三人;或其董事會、監察人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者。另所選任 獨立董事以非為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所定之法人或其代表人為限,且其 中至少一人須為會計或財務專業人士。 十一、申請公司於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已登錄為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於掛牌日起,其現任董事、監察人及持 股超過其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有未於興櫃股票市場而買賣 申請公司發行之股票情事者。但因辦理本準則第十一條之承銷事宜 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十二、其他因事業範圍、性質或特殊狀況,本公司認為不宜上市者。 前項第二及九款規定,於公營事業之申請公司不適用之。 第一項各款規定適用期間之終結日,為其股票上市契約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發函日之前一日。
屬於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除公營事業外,雖合於本準 則有關規定,但不能符合下列各款情事,本公司認為不宜上市者,應不同 意其股票上市: 一、應檢具母公司與其所有子公司依母公司所在地會計原則編製之合併財 務報表,並應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就中華民國與母公司所屬國所適用會 計原則之差異及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表示意見。 二、依前款檢送之合併財務報表核計,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股東權益總額 應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且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 占股東權益總額之比率,均應達百分之三以上,但申請公司係依第五 條、第六條或第六條之一規定申請上市,或於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及其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內與其母公司間之進銷貨往來金額未達其進銷貨總 金額百分之十者,於上開獲利能力之比率得不適用之。 三、母公司及其聯屬公司,以及其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代表人,暨持有 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與其關係人總計持有該申請 公司之股份不得超過發行總額之百分之七十,超過者,應辦理上市前 之股票公開銷售,使其降至百分之七十以下。 四、其獨立董事人數應至少三人。 五、於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來自母公司之營業收入不 超過百分之五十,主要原料或主要商品或總進貨金額,不超過百分之 七十。但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