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民國 96 年 11 月 0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1 條
發行公司初次申請普通股或各種特別股上市,應先將其上市申請書件所記
載之股份總額,依本公司規定之提撥比率,全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方
式,依證券交易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包銷有價證券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
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但公營事業或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規定之申請公
司,得以公司已募集發行之股票辦理承銷。
前項所規定發行公司應提撥公開銷售之股份總額,應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之方式計算,並加計申請上市日至掛牌日止所增加之股份。但提撥辦理公
開銷售之股票以募集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為限。
第一項上市前公開銷售之應提撥比率規定,於股票已依櫃檯買賣中心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
申請上市公司,因不符合本準則股權分散規定標準,須委託證券承銷商辦
理上市前公開銷售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