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民國 98 年 07 月 0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3 條
凡經奉准公開發行且成立之國內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於下列各款
條件,由募集之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上市者,本公司得同意其受益
憑證上市:
一、基金發行總額在新台幣貳拾億元以上者。
二、持有該基金受益權單位價金總額未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之持有人不少
    於一千人,且其所持有之受益權單位價金總額並不少於新台幣肆億元
    者。
凡經奉主管機關核准公開發行且成立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且
其最低淨資產價值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由募集之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申請上市者,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得同意其受益憑證上市。
前項之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擬發行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除其所追蹤、模擬或複製之指數為本公司自行編製或與國外指數公司合作
編製之指數,或其屬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定
之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外,應於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基金之公開發行
前,填具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其具備發行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資格之同意函。申請同意函之注意事項由本公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