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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費收費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Collection of Securities Listing Application Review Fe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費收費辦法」(民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者,應向本公司乙次繳足上市審查費
新台幣伍拾萬元整。經決議退件後提出申復者,應再向本公司繳交申復審
查費新台幣參拾萬元整。但股票已上市增資發行新股之上市或其他有價證
券之初次申請上市,得免繳審查費。
前項關於應繳交審查費之規定,對上市公司分割後,其分割受讓公司依本
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一、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二或第五十三條之
二十三規定申請上市,及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