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英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to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本準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主要業務或主要商品」,係指最近 二個會計年度內曾占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同款所稱「相互競爭」,係以企業型態、商品可否替代、對象客戶等一般 性要素綜合判斷之。
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財務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 分」,係指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或從屬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者: 一、資金來源過度集中於非金融機構者。 二、與他人簽訂對其營運有重大限制或顯不合理之契約,致生不利影響之 虞者。 三、與他人共同使用貸款額度而無法明確劃分者。但母子公司間共用貸款 額度,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