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英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to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本準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主 要業務或主要商品」,係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內曾占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 十以上者。 同款所稱「相互競爭」,係以企業型態、商品可否替代、對象客戶等一般 性要素綜合判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