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英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to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本準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主 要業務或主要商品」,係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內曾占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 十以上者;所稱「相互競爭」,係以企業型態、商品可否替代、未來產品 差異化程度、營業計畫及對象客戶等一般性要素綜合判斷之;所稱「獨立 經營決策能力」係指申請公司與同屬集團企業公司之董事未有三分之一以 上相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