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英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to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係 指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或從屬公司,或各該公司之現任董事、 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而無合理 事由者: 一、向金融機構貸款有逾期還款之情形者。 二、犯商事、金融、證券、稅捐稽徵等法律規定之罪,或犯貪污、瀆職、 詐欺、背信、侵占等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者。 三、違反申請上市時所出具聲明書之聲明事項者。 四、有其他虛偽不實或喪失公司債信情事,而有損害公司利益或股東權益 或公眾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