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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to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及其最近或未來若干個會計年度」,係指
申請上市案;經本公司收文受理,以迄上市契約生效日之前一日止,暨其
前或未來若干個完整會計年度而言。
第 3 條
本準則所稱「最近若干年內」,係指以申請上市案經本公司收文受理之日
為終止日之前若干期間而言。但本公司收文受理日後,以迄上市契約生效
日之前一日止之期間,亦包含在內。
第 15 條
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所規定「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係指下列情
事之一者:
一、公司部分:
(一)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或因簽發支
      票或以金融業為擔當付款人之票據,發生存款不足退票列入紀錄未
      經清償贖回註記者。
(二)向金融機構貸款有逾期還款之情形者。但還款完畢已逾三年者,不
      在此限。
(三)違反勞動基準法被處以刑罰確定者,但最近二年內經檢查機構複查
      已改善者,不在此限。
(四)違反稅捐稽徵法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五)違反申請上市時所出具聲明書之聲明事項者。
(六)有其他重大虛偽不實、違反法令或喪失公司債信情事,而有損害公
      司利益、股東權益或公眾利益者。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部分:
(一)同前款第(一)、(二)、(三)、(四)及(五)目。但屬向金
      融機構貸款逾期還款者,倘逾期還款情節非屬重大或有合理事由者
      ,不在此限。
(二)犯公司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等
      商事法規定之罪,或犯貪污、瀆職、詐欺、背信、侵占等罪,經法
      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三)有經營其他公司涉及惡性倒閉等不良經營行為者。
(四)有其他重大違反法令或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